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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
2、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黑土地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
3、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利用、治理、修复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
4、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建立黑土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相关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预算相关涉农项目和资金使用要求,统筹项目和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落实粮食主产区补偿制度,鼓励产粮重点市县保护黑土地积极性。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黑土地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健全跨学科、跨地区、跨部门协作机制,深化与国家科研院所合作,大力组
5、织黑土地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支持并发挥黑土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科技成果和先进装备推广应用,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标准化、规模化、数字化建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科技创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开展黑土地保护技术和装备的创新、集成、试验、示范,加强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第八条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
6、,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十条每年7月22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黑土地保护日组织开展黑土地保护主题活动。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7、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分区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黑土地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时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第十三条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黑土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的制定及重大调整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
8、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地方标准建设,构建黑土地保护利用吉林标准体系。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调查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资源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监测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做好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建立黑土地资源数据库,加强黑土地资源管理数字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精确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协同联动。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将可开发黑土地后备资源的分布、地理坐标、面积、生态条件、水资源条件、地形坡度、土壤质地、土壤盐渍化程度等
9、指标,统一纳入数字化管理,科学确定可开发黑土地后备资源的综合利用。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差异化措施,对中部、东部、西部地区黑土地进行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中部地区以提质增肥为主,防止土壤肥力退化,构建科学合理的耕作体系。东部地区以固土保肥为主,防治水土流失,修复农田生态。西部地区以改良培肥为主,节水保埔、培肥地力,改良盐碱地。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生态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利用、治理、修复措施。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明确黑土地质量提升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
10、,提高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第三章保护利用与治理修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财政补贴:(-)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三)有机肥施用;(四)轮作、免(少)耕、深松、深翻;(五)休耕;(六)农田防护林建设;(七)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八)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九)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恢复措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针对耕作层变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板结等问题,推进梨树模式等黑土地保护模式的创新示范和应用,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
11、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轮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用科学施肥技术和高效肥料,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支持畜禽粪肥等有机肥料应用,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
12、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及管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水地资源配置,加强大中灌区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
13、采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统筹建设,加强田块整治,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科学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加强退化黑土地改良治理,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进行修复,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加强管护,落实建后管护主体责任,对村屯周围及闲散土地、通道进行造林绿化等保护性利
14、用。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依法履行回收、利用、处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土壤环境。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者综合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标
15、准、技术规范和具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交易、利用等管理机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收益应当用于黑土地保护。第三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业示范区、试验区、产业园区建设,创建黑土地保护示范区,研究探索黑土地保护新模式。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禁止在黑土地
16、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禁止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第四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地周边山地保护,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工程,遏制山地生态环境恶化,提高自然生态环境恢复能力。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地
17、下水管理与保护,加强对流经黑土地的江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依法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过境雨洪和灌区退水等水资源向湖泡、湿地补水,提高区域水生态保护能力。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利用草原,建立健全草畜平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多样化饲养方式,防止草原超载过牧。在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碱,采取农艺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方式,加强黑土地及周
18、边沙化、盐碱化土地的综合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盐碱化。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土壤生物保护,丰富黑土土壤生物多样性,提升黑土土壤微生态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地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组织开展外来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蚕食林地、草地和湿地,对已经开垦、蚕食的林地、草地和湿地应当限期恢复Q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
19、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黑土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黑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黑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第五十条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五十一条黑土地保护实行督察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督察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
21、查。第五十二条对黑土地保护不力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程序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第五十四条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2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从重处罚。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23、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违法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的,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