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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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肺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为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肺结核病疫情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二、接诊科室要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X线检查,并建议到市结核病防治所做痰检。三、儿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四、公共卫生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登记本

2、上进行登记,并在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的结核病登记本上加盖“疫情已报”章,并进行网络直报。五、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登记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做好病人的健康促进工作,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市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诊治,不得开具抗肺结核药品处方。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七、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转诊到市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诊治。八、公共卫生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一次与市结核病防治所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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