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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学习解读财政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讲义)近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第一部分:指南的出台背景财政部和住建部去年发布了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6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要求在为期两年的试点期内,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强工程设计管理;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探索开展
2、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快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促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截至目前,各试点城市多措并举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工作,把试点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综合运用政策资金扶持、金融宣传引导等方式,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以发挥试点城市的政府采购示范引领作用。首批试点城市中,青岛、杭州、湖州都出台了试点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全流程实施指南。本次发布的实施指南是上述城市工作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实施指南的印发有利于更好地指导纳入政策范围试点城市对试点项目应用绿色建材在立项、设计、施工、履约验收阶段等环节实施全
3、过程动态管理。第二部分:指南的内容解读指南包括总则、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附则共8章49条内容,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该指南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应明确本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目标值,编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专篇,并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以及绿色建材批量集
4、中采购的成本节约。在设计与审查阶段,应编制绿色建材使用量清单,并对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进行核算。技术规格书应明确结构材料与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绿色建材的指标要求。方案设计阶段,应对照需求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策划。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中应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应用内容和建材技术参数。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应对照需求标准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内容、参数及具体构造和措施,并对前一阶段获取政府部门批复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和深化。在政府采购阶段,采购人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纳入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包含绿色建筑和
5、绿色建材实施成本。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提供证明性文件作为核实依据。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应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专项资料档案。在检测过程中,采购人要按照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材料进场和履约验收阶段开展检测报告核查以及相应的实体检测。在验收阶段,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三部分:指南的全文学习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根据财
6、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结合国家现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绿色建材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第三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采购人1及有关各方应当参照本指南执行。第四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城市财政、住房
7、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指南,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相关审批、采购与监管工作。第五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可行性研究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明确本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目标值。第七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动对照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编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专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概况、编制依据,相关绿色规划与建设条件;(二)绿色建筑星级目标,主要措施和相
8、关专业建设要求;(三)绿色建材应用率目标,主要措施和相关专业建设要求;(四)装配式项目装配率目标值、全装修要求,主要措施和相关专业建设要求。第八条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应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以及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本节约,包括下列内容:(-)绿色建筑的星级增量成本;(-)绿色建材高性能要求(绿色要求和品质属性要求)的增量成本,具备条件的可经询价或参照材料设备目录价格和税费标准编制;(三)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检测、第三方(预)评价等环节的费用;(四)装配式建造、全装修等技术运用增量成本;(五)通用类绿色建材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后的实际下降成本。第九条纳入政策实施
9、范围的城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流程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时,可邀请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相关专家,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章节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论中予以体现。第三章设计与审查第十条在项目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材使用量清单,并对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可在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如相关政策或标准有所调整,应按最新政策或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成果文件应包含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应明确结构材料与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绿色建材的指标要求。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需求标准等规范要求进行项目设计。
10、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图审合同约定,对项目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进行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报告。未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由设计单位向采购人出具设计文件满足需求标准的承诺书。第十三条方案设计阶段,应对照需求标准进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设计策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规划与建设条件,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定位及绿色建材应用总体策略;(-)建筑工程项目建造方式及其结构形式;(三)建筑专业建设要求;(四)结构专业建设要求;(五)暖通专业建设要求;(六)给排水专业建设要求;(七)电气专业建设要求。第十四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中应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应用内容和建材技术参数,还应包含下列绿
11、色设计内容:(-)绿色规划与建设条件,绿色建筑星级等级要求,其中星级等级应按照相应城市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等相关要求分别明确;(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建造方式及其结构形式;(三)建筑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基本要求;(四)结构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结构材料与构配件的基本要求;(五)暖通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功能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六)给排水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功能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七)电气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绿色功能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表,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书。第十五条
12、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应对照需求标准明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内容、参数及具体构造和措施,并对前一阶段获取政府部门批复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和深化。设计专篇应包含下列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建造方式及其结构形式;(二)建筑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装饰装修材料要求;(三)结构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结构材料与构配件要求;(四)暖通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其设备设施要求;(五)给排水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其设备设施要求;(六)电气专业建设要求、设计内容及其设备设施要求;(七)绿色建筑自评分表;(八)绿色建材应用汇总表。第十六条采购人宜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需求标准进行
13、评估。未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落实需求标准的承诺书。第四章政府采购第十七条采购人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政府采购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纳入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包含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实施成本。对施工图不明确之处,采购人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第十八条编制采购文件(含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根据不同的采购类型,如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EPC)等,在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按照需求标准明确相应的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建设要求及绿色建材采购(招标)要求;(二)“建设工程要求和材料
14、性能符合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应作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以醒H方式进行标识,且在投标无效条件或否决投标条件中作相应载明;(三)在拟定合同范本中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和装配率,并将符合需求标准相关要求作为实质性条款;(四)拟定施工合同中,须明确工程承包单位对涉及使用需求标准中的绿色建材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第十九条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提供下列证明性文件的其中一种作为核实依据:(一)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绿色建材检测报告;(-)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相关指标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需求标准中明确
15、由企业承诺的指标,供应商可仅提供企业承诺书。第二十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实际需求和绿色建材供应商生产实际,综合考虑建材的通用性、标准化程度、金额和用量等因素,研究确定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类建材种类并制定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梳理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绿色建材应用数量,组织开展绿色建材集中采购应用量填报,在施工招标前报送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分期分批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第二十二条确定中标、成
16、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绿色建材采购供货合同,严格应用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结果。第二十三条鼓励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均可进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第五章施工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本项目政策实施工作组织与管理的首要责任,并指定专职人员,明确其绿色建材采购及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需求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施工管理体系
17、和组织机构,确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工作责任人。第二十六条派驻现场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需求标准,全面掌握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前,采购人应针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内容,结合需求标准组织专项会审,开展设计交底并形成书面纪要。设计单位应积极提供相关技术标准、协助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施工。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进货单位、生产厂家、质量证明文件编号(包括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材料)、进场时间、进场复验
18、报告等。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分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与安装三个阶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该阶段应完成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是否已按设计文件实施,并满足需求标准及国家、地方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应形成书面文件。第三十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应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专项资料档案,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应的责任名单等;(二)经采购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盖章确认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专项会审及设计交底纪要;(三)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的变更资料;变更流程应符合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系统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四)绿
19、色建材进场台账、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检测等资料;(五)绿色建材检查记录、工程履约验收、隐蔽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六)施工实施总结。第三十一条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涉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内容有不明确或错漏之处,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由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原节能评估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其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的相关性能不得低于需求标准、国家和地方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专项监理实
20、施细则开展监理活动。当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需求标准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当发现工程设计违反上述要求时,应报告采购人由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四条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流程,加强对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内容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应针对相关的政策实施内容、技术要求、工作流程等,积极开展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培训工作,确保全面贯彻执行政策要求。第六章检测第三十六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性能检测的组织和管理应由采购人负责。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
21、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并通过资质认定(CMA)。采购人可优先选择同时具备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除应符合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第三十八条为保证建筑品质提升,采购人要按照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材料进场和履约验收阶段开展检测报告核查以及相应的实体检测。其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绿色建材进场检验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相关指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其中相关指标检验(检测)报告需完整描述受检绿色建材的委托人名称及地址、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
22、、产品描述、型号、规格,检验报告应给出需求标准相应指标要求的测试结果,并明确是否达到其相应的指标要求。第四十条绿色建材进场后应按建设工程相关验收规范进行复验,复验样品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的质量管控,对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建筑材料,不得进场。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应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第四十二条采购人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且应保证取样和送检的真实性。第七章验收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前,采购人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造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
23、负责。专项验收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绿色建筑及绿色建材项目实施情况;(二)相关材料复验和现场实体检验情况;(三)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书;(四)装配率计算报告。第四十四条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率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第四十五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请获得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标识。第四十六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当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o第四十七条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城市(市辖区)可依据本指南,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本指南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