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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称年度考核)。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县教科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体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交警
2、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地电方山分公司。第三条未纳入年度考核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统筹组织,县安委办具体实施。第五条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第六条年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县安委办统筹安排。第七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市对县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县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以及
3、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等。第八条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各占10%,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占40虬防范遏制事故占20虬其它工作占10虬第九条县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报经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第十条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两年内发生的瞒报事故列入该年度考核。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二条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
4、的,实行“一票否优二(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消防或森林火灾等责任事故的;(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含)以上责任事故的;(三)连续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四)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或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全县目标值的。第十三条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县通报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同一加分事项按最高加,累计加分不超10分;每受到一次国家、省、市、县通报批评的分别扣4分、3分、2分;考核年度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且死亡人数下降超过10%以上的加2分;迟报、漏报、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扣5-10分。第十四条县安委会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督查室、县考核办和县政府督查室,作为各有关部门综合考核和考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县政府每年结合财政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对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