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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院校园网络安全、促进学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称“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指学院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校园辖区范围内有关计算机设备连接而成的可以相互传递信息的网络,包括学院之间的光纤通信线路/链路、各学院内各楼宇之间的室外通讯光缆、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网络基础设施和各种应用服务器、软件。校园网是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工具和基础设施之一。第三条校园网络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
2、维护工作由数据信息中心负责,数据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第二章学生用户管理第五条使用学院校园网络资源的所有校园网络用户必须经过。每用户只允许申请一个用户账号,学生账户取名规则为其学号。第六条学生需要到数据信息中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签订有关用户使用协议后,方可依据申请权限接入、使用校园网。第七条除以单位和教学名义开设的账号外,其余的帐号均要求以个人名义实名开设,学生必须提
3、供真实的资料。第八条学生对自己的账号享有专用权。学生必须对自己的用户名、密码负责。如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密码遗忘或发现密码被人盗用者,须本人持证件立即向数据信息中心申请更改密码。第九条学生使用账号上网时,应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对因使用账号上网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学生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依法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学生发现有利用校园网从事违纪违规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校园网络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上网行为管理第十一条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校园网
4、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与数据信息中心签署学院校园网入网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网络端口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特殊情况下,须有网络中心批准,交纳迁移费后方可更换。第十三条楼内未经网络中心批准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一经发现,拆除其所连网络设备,情节严重者将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密码、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等违规行为,数据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五条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
5、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十六条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
6、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十七条学生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数据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对网络的使用情况和信息安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违反严重者要及时上报,并协调相应部门予以及时整改。第十九条数据信息中心可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告,有效促进网络和信息的安全。第五章处罚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用户,数据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网上通报批评、停止个人账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等。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