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66883 上传时间:2023-04-0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4.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阳泉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阳泉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阳泉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阳泉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阳泉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阳泉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阳泉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1阳泉市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类型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执法主体指导部门1行政强制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城区公安分局2行政强制组织饲

2、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城区农业农村局3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

3、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区应急局4行政检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4、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城区应急局城区自然资源局5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H)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城区应急局城区消防大队6行政检查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5月施行)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6、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城区市场监管局7IL-他行政权力对针对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的制止和举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

7、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城区市场监管局8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城区住建局阳泉市城区义井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序类型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执法主体指导部门1行政处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8、)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区义井镇人民政府城区农业农村局2行政处罚对损

9、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城区农业农村局3行政强制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0、处组纲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城区农业农村局4行政强制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城区公安分局5行政检查对

11、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城区义井镇人民政府城区农业农村局6行政检查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5月施行)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

12、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H)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城区市场监管局7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13、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螫管理职责。【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区应急局8行政检查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

14、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城区应急局城区自然资源局9行政检查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城区应急局城区自然资源局10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

15、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城区义

16、井镇人民政府城区应急局城区消防大队11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城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12行政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城区自然

17、资源局13行政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庖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城区自然资源局14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18、城区农业农村局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其他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第二十九条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一)15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第三十条第一款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

19、限城区义井镇人民政府城区住建局期整改:(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的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第四条本办法中,农村房屋

20、建筑分两类:(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城区住建局17其他行政权力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桔秆行为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

21、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9月施行)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城区生态环境分局18其他行政权力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和报告【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

2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城区义井镇人民政府城区生态环境分局19其他行政权力对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的处理【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80号)第十九条在旅游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卡、收费;-)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

23、焚烧秸秆、堆粪讴肥等农事活动;(R)撒漏污物、倾倒垃圾、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五)在公路桥梁桥孔、通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七)损坏、涂改、擅自移动附属设施;(A)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九)其他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在旅游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项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在属于旅游公路的村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城区住建局20其

24、他行政权力对针对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的制止和举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城区市场监管局21其他行政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5、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4k城区住建局权力22其他行政权力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十八条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关于纪迫用政府的职责的规定适用于辖区内设村的街道办事处。城区义井镇人民政府城区民政局23其他行政权力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城区民政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