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docx(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
2、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