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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辅导讲稿同志们: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XXX多次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条例强调纪委带头加强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2、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条例强调纪委带头加强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纪检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成事之要,关键在人。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打造纪检监察铁军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条例第四十七条强调,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严把干部准入关。近年来,纪检
3、监察机关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大力开展全员培训,围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新的执纪执法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创新培训理念思路、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取得良好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条例把宝贵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强调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是管党治党建设党、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关键举措。条例强调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保证纪检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树立纪律严明、作
4、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日趋严格,但在监管制度执行、强化自我监督上还需进一步规范从严。对此,条例强调,要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条例完善纪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调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设计的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必须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为全党、全社会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第一位的是对党委负责、向党委报告工作、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条例强调
5、,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另外,在领导体制上,条例强调,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必须从制度机制上入手O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先后出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清晰划出了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的边界。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扎紧织
6、密制度笼子,从严规范履职行为,确保纪检监察权在正确轨道上行使。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在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条例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条例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条例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
7、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备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部监督制度。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监察法明确,“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条例第五十一条把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备案制度写入其中,通过明确
8、规定此项制度,在纪律检查机关内部对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建立“防火墙”,为过问案件人员划出“红线”,有利于加强内部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确保纪律检查权的正确行使。条例充分吸收既有制度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强调“办理纪检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监督执纪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对于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必须“零容忍”,予以严肃查处。对此,条例强调,“纪检干部有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检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着力提升把握政策、监督执纪等能力,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