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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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2、发生或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当事医务人员必须在半小时内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节假日向医院总值报告)。填写临床科室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登记表3、医务科接报告后,立即向医疗副院长报告,同时组织相关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或抢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和减少患者的损失。4、医务

2、科接到报告后,还应与当事科室一起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如患者有请求的还应向患者通报、解释。5、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院总值应当在12小时内向珠海市卫生局医政科报告:5.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5.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5.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5.4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机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时间、简要就诊经过、目前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死亡患者是否尸检;患方的要

3、求;初步处理意见等。6、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或可能引发恶性事件者应及时向医务科/院总值、保卫科和IlO报告,同时向珠海市卫生局医政科报告。7、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当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8、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9、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10、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11、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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