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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讲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现行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自2008年发布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全国计量比对工作,有效促进计量标准量值的统一、准确和可靠。近年来,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在计量比对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取得较好成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计量比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特别是计量比对活力不够,项目有效供给不足,制度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2020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
2、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对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对于保证测量结果等效一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计量监督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一是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客观需要。计量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计量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基础,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计量比对是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只有测得准,才能造得准,除了产业领域外,水利、铁路、气象、海洋、能源等领域对测量仪器复现的量值准确可靠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对强化计量比对工作,切实提高计量比对供给
3、质量和效益,对确保我国量值准确可靠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拟取消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备案制度,将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主体范围全面放开,允许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计量比对提供机构,可面向社会自主开展计量比对活动,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激发社会创造力。通过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可进一步简化考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由于计量比对是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也是凭技术和数据说话的较为客观公正的监管方式,修订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将计量比对作为对
4、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手段,有利于扩大计量比对供给,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能够有效提升计量监管效能。第二部分:办法的要点解答1、与原有制度相比,办法做了哪些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着眼于当前计量比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注重推动形成计量比对机制化工作格局,注重增强计量比对活力,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在健全计量比对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加强计量比对结果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既是对前期探索形成的计量比对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实施的改革措施的
5、进一步固化。一是强化计量比对应用,加强对计量比对的监管。计量比对既是量传溯源方式之一,也是强化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能通过评价参加比对的实验室反馈传递标准(样品)的测试结果,判定参加比对实验室所涉及本次比对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可作为凭技术和数据说话的、较为客观公正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办法强化计量比对结果应用,明确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办法强化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除了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还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二是更大力度放开搞活,激发计量比对活力。办法将国家计量比对可以
6、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实施,调整为具有相应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就可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同时,取消了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的备案制度。为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办法打破了原办法中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的资格限制,由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扩展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三是增加了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的溯源性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办法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条件中的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调整为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新增了对计量比对传
7、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的溯源性要求。2、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哪些单位必须报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一)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等符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3)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4)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已取得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计量比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同
8、意的除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3、国家计量比对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一)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和技术专家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国家计量比对数据。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不得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对擅自泄露或者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有关情况通报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所在单位,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二)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1)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2)与参比实验室串通,
9、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存在以上行为的,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计量比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测量
10、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以及标准物质所复现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的过程。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二)经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证量值传递溯源体系
11、有效性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的原贝IL实施计量比对。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及主导实验室,经专家研究论证后,确定国家计量比对及主导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需要可直接确定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并指定主导实验室。第七条已取得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计量比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八条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等符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
12、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三)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四)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第九条主导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技术专家组Q技术专家组参与审查国家计量比对资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第十条主导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开始前进行前期实验,包括测定传递标准或者样品的稳定性、均匀性、重复性、运输特性和参考值等。第十一条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前期实验情况起草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征求各参比实验室的意见后确定,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计量比对针对的量、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者样品、路线及时间安排、
13、技术要求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比对实验的具体方法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或者限定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范围。第十二条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根据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开展国家计量比对。第十三条国家计量比对完成后,各参比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提交主导实验室,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材料应当包括:(一)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复印件,数据有删改的,应当保留删改痕迹;(二)国家计量比对实验结果不确定度分析报告;(S)计量基准证书复印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复印件以及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四)
1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对于具备条件的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对相关实验过程、数据结果等建立并实施追溯备查制度。第十五条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并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主导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完成的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以及国家计量比对的其他资料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十六条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一)国家计量比对概况及相关说明;(二)传递标准或者样品的技术状况,包括稳定性、均匀性、重复性和运输特性等相关要求;(三)国家计量比对数据记录及必要的图表;(四)国家计量比对结果
15、分析,至少包括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国家计量比对参考值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与参考值之差及测量不确定度;(五)参比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六)国家计量比对分析及结论。第十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第十八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和标准物质生产销售。第十九条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和技术专家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
16、露国家计量比对数据。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不得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对擅自泄露或者发布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及结果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有关情况通报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所在单位,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条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二)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Q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存在以上行为的,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取消申报国家计量比对资格,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国家计量比对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相关材料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本地区计量比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公布的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