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68831 上传时间:2023-04-1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煤监规(2023)1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2023年1月12日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增强煤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安全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看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2、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履职考核。本办法所称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建设煤矿的项目经理、筹备处主任。第三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驻地执法处组织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工作,并建立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会商机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第四条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制度。以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记分周期。每个记分周期总分为12分,周期结束分值自动清零,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新任煤矿主要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开始记分,岗位调整的,记分周

3、期内分数累加计算。第五条依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他情形,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记分的分值为6分、3分、2分、1分。煤矿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同一记分情形的,按一个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符合不同记分情形的,分别记分,累计计算。同一违法违规符合多个记分情形的,以最高分记分。第二章考核记分标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二)存在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失效等情况之一,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的;(四)被责令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生产或者建设的;(五)瓦斯超限后未采

4、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一种及以上情况,仍然组织生产的;(二)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三)未执行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四)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突出危险性鉴定仍组织生产的;(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等一种及以上情况,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七)未执行“三专两探防治水规定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防治水“三区管理的;(八)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综合预防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

5、的;(九)未按规定留设或者违规采掘安全煤(岩)柱(隔水煤柱)的;(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的;(十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工艺、设备的;(十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的;(十三)监督检查发现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年度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二)未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清单的;(三)未按规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四)未组织制定实施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五)故意造成矿井安全异常信息处置记录台账、调查分析报告、监测监控数据、调度电话录音等一种及以上资料缺失的。(六)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

6、记1分:(一)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建设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的;()未按规定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或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四)未编制采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一种及以上技术资料,仍然组织采掘作业的;(五)煤矿通风、防突、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水等重大灾害治理工作资料缺失或者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前无法进行灾害治理过程回溯的;(六)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七)其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在任免煤矿主要负责人时应当同时将任免文件抄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

7、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属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执法检查活动和核查信访举报内容、其他部门移送问题线索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材料后,应根据本办法的考核记分情形,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记分,并在记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煤矿主要负责人,并录入管理台账。煤矿主动排查并正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隐患和问题不作记分处理。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考核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属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诉;对申诉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再次申诉。第十二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管理台账报省级

8、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达到12分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联合向各煤矿企业通报考核情况,并不定期对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记分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分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提醒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作出警示并建议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安全约谈。第十四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个月内参加省能源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均达到12分,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达到12分但未按时参加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煤矿主要负责人,省级煤

9、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建议煤矿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连续三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均达到12分,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建议煤矿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结果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第十六条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不替代煤矿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安徽省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

10、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皖煤监政(2014)39号)同时废止。附件:1 .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告知书2 .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记分表附件1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告知书X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XXX(单位名称)对XX煤矿现场检查时,发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L;2.;3.0根据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第X条第(X)项、第X条第(X)项、第X条第(X)项规定,应当分别对你个人记X分、X分、X分,(鉴于违法违规行为1、2符合同一记分情形,根据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作一次记X分),合计对你个人记X分。受送达人(签名):日期:执法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执法机关名称)年月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属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份,被考核记分人一份。附件2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记分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匚(盖章):编号:202X-0X时间:年月日主要负责人姓名煤矿名称记分记分原因简述累计记分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签名):联系人电话:备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上报考核情况统计表时,应提供煤矿主要负责人单次记分明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