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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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4日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4 各区(县、市)政府应急机构职责3事件分级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2、In级)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W级)4监测与预警4.1 预防监测4.2 风险评估4.3 预警发布4.4 预警响应措施4.5 预警解除5应急处置5.1 先期处置5.2 信息报送5.3 响应启动5. 4应急处置5.5 扩大应急5.6 信息发布5. 7响应终止6后期处置6. 1善后处置6.2调查评估7应急保障7.1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7.2 经费保障8监督管理8.1 宣传、培训与演练8.2 责任与奖惩8.3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9.2 预案制订9.3 预案解释9.4 预案实施1总则1. 1编制目的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预防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和

3、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合法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机

4、构、开展金融活动的其他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地区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危及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及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4)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

5、能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5)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遭受围堵、冲击,主要负责人失联或接受刑事调查,发生重大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退出市场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6)因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重大负面舆情等使得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7)中央及上级单位要求处置或协助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8)其他原因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市或区域性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宁波市突发群体性事件

6、应急预案执行。1. 4工作原则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坚持预防在先、及时反应,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法处置、稳妥高效的原则。1.5预案体系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两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各区(县、市)按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金融机构(组织)依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由

7、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联系金融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I级、II级、III级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配合做好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提出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8、在财政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框架内,做好与其他专项议事协调机构的协同联动,并按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向市委财经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重大复杂问题及时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收集分析各类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协调隐患排查、风险评估

9、、研判会商工作,提出应急措施等有关建议;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及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落实应急措施;组织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完成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各成员单位应在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相互协作。(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承担市

10、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职能与相关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牵头职能;负责对本市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分析;指导辖内所监管领域做好涉稳风险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做好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组织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2)人行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浙江省)的委托要求,负责宁波市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重大政策、重大风险处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建议;负责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相关工作;负责对本市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分析;指导辖内所监管领域做好涉稳风险的排查、

11、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做好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按人民银行上级行批准的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参与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3)宁波银保监局:负责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相关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政策、重大风险处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对辖内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分析,指导金融机构做好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做好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参与评估

12、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4)宁波证监局:抓好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相关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政策、重大风险处置工作要求,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对辖内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分析,指导金融机构做好涉稳风险的排查、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工作;做好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参与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5)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开展新闻报道。(6)市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指

13、导督促各地、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7)市委网信办:加强涉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情的日常监测,指导协调做好舆情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8)市信访局: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方面信访问题的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9)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事发单位治安秩序,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10)市财政局: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依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承担市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职能与相关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牵头职

14、能;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实施应急通信保障。(12)市中级法院: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13)武警宁波支队: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成员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调整,必要时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2.4 各区(县、市)政府应急机构职责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相应应急领导机构,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

15、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协同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金融风险处置牵头部门,组织做好本区域的风险处置和相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3事件分级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H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In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W级)四个级别。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本市的,为I级金融突发事件:(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3)国际上出现、己

16、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本市的,为级金融突发事件:(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2)国务院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省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3)省内发生、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5)其他需要按H级事件对待的。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n级金融突发事件:(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本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

17、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2)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区(县、市)、跨部门协调处置的;(3)其他需要按HI级事件对待的。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金融突发事件:(1)在区(县、市)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区(县、市)内的;(2)所涉及区(县、市)政府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县、市)协调的;(3)所涉及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4)其他需要按W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的,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因情况变化上升的,按升级后

18、的相应程序处理。4监测与预警1.1 预防监测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组织)结合实际,对各自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网格排查信息、群众举报信息、金融机构资金监测信息等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重点监测辖内金融机构(组织)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对异常数据及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组织)应及时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报

19、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地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1.2 风险评估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组织)应加强信息沟通,定期评估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金融风险形势。对可能引发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金融风险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3 预警发布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组织)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一般金

20、融风险,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案。若需要市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可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必要时发布金融预警信息,并控制好预警信息范围。1.4 4预警响应措施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组织)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

21、、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5)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的活动;(6)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及维稳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1.5 预警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应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22、。当研判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后适时发布解除预警。5应急处置1.6 先期处置事发金融机构(组织)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事发金融机构(组织)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事发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视情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做好指导与处置工作。1.7 信息报送信息报送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处置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5. 2.1报送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送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敏

23、感的金融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各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事发金融机构(组织)和其他主体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6. 2.2报送时限及流程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上级单位、同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上级单位应立即向市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县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立即向市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报告。事发单位为市级的应立即向同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事发地区

24、(县、市)政府应对事件及时研判,对于有升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或书面报送初步情况;详细信息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应及时研判,在事发后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或书面报送初步情况;详细信息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核实,根据事件可能达到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要求上报,并做好

25、信息续报工作。紧急信息应边处置、边核实、边报送。5. 2.3报送内容报送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发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5.3 响应启动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IV级、m级、级、I级响应。IV级响应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IV级应急响应,或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26、,指导相关金融机构(组织)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m级、级、I级响应时,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分析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情况复杂的需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按要求抄送省金融应急办公室。5.4 应急处置(1)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做好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2)事发金融机构(组织)能进行自救或取得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组织)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

27、助的协调工作。(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对于需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6)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热点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28、按照市重大舆情风险预警处置工作方案执行。(7)涉及财政、房地产等其他领域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的,在财政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的框架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各相关领域风险处置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及时做好重大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做好金融领域相关工作。5.5扩大应急事件波及市外其他地区时,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相关地市政府。事件已经或者可能超出我市处置能力,必要时由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支援。5.6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金融突发事件相关信息。5.7响应终止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危害及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

29、置工作即告结束。IV级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应急结束,或者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决定应急结束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III级及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结束应急响应。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善后工作领导机构。6.2调查评估由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

30、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将调查报告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抄送有关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7应急保障7.1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转、核心数据异地备份、网络保证和专家队伍支撑等;推进应急监测数字化建设,提升应急管理数字化建设水平。7.2 经费保障处置

31、金融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负责保障,并按照相关规定快速及时拨付到位。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8监督管理8.1宣传、培训与演练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加强对金融机构(组织)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县、市)和金融机构(组织)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8.2责任与奖惩对应急处置工

32、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附则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对本市金融业、准金融业及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市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包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县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包括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

33、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金融基础设施: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及制度安排,涉及支付、征信、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多个领域。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市

34、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辖内:指职责管辖范围之内。9.2 预案制订本预案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等单位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评估和修订。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9.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9.4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4)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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