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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019年7月16日修正)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规划引领、开源节流、市场配置、全周期监管的原则。第三
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相关空间数据,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
3、管理和国土空间智慧治理;完善“土地超市”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监管,实施规划和用地全过程管理。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优先序,科学划定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管控边界,实施战略留白,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推动城镇建设发展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提升转变。第六条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详
4、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超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第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加大城乡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乡用地效率的提高。在符合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产业园区集中规划布局和建设住宿餐饮、商务金融、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实行共享共用。支持全省产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模式,构建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担机制,促进产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5、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选址选线工作,重点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提出意见。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有关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要初步计算建设成本和评估资源要素成本,并按行业规范、用地标准等进行多方案比选,充分论证经济性、可行性、合规性,合理避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用地。鼓励路网、水网、光网、电网、气网等“五网”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除邻避设施外)在满足技术规范和服务半径的前提下
6、合并建设,由单一向综合、由平面向立体发展,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第八条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安排增量与消化存量相挂钩机制,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鼓励修复废弃工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可按规定用于办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手续。第三章标准控制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定期修订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逐步调整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标准,作为约束性内容纳入出让方案、出让文件、产业项目发展和准入协议。第十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用地审批、供地等环节,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核减功能分区设置不合理、指标使用条件不规
7、范的用地申请。对应当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须在用地报批材料中说明项目用地总规模、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第十一条建立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激励机制。对低于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达到一定比例完成项目建设的,市、县、自治县或者产业园区可以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第四章市场配置第十二条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据产业类型
8、、产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因素,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第十三条对同一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项目实施产业链供地,将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多种用途地块(不含住宅用地)一并出让,整体供应,提高产业链项目供地效率。产业链上下游关联项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第十四条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高工业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在符合安全生产等前提下,全省新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40%。特定产业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低于上述指标的,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
9、际情况,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规定集体决策认定。第十五条按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工业上楼”,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之外,标准厂房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容积率一般不低于L5。标准厂房用地可按规定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先租后让等多种方式供应。标准厂房建筑形态应符合工业项目的层高、载荷、安全、消防等要求,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标准厂房可以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的受让方应符合所在地产业准入要求,并与属地
10、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对赌协议,明确投入、产出、税收等相关要求。第十六条推广土地立体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分别设立。地上、地下单独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依照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地上、地下空间所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交通枢纽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以及人防与避灾等设施。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服务配套
11、等设施。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探索建立农业标准地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和完成必要的区域评估基础上,研究制定农业标准地有关主体标准、产业标准、投入产出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实现农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提高。制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基准地价,并按国家要求动态更新调整,作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出让、转让、承包、流转、作价出资(入股)的指导性价格
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耕地性质、现状等情况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相关控制性指标以及相应奖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由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农业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建立自然资源清单,明确自然资源产权责任主体。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依托具有明确产权的自然资源资产,通过使用权、经营权等产权流转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产品价值增值。第五章存量土地盘活第十九条分类处置批
13、而未供土地。(一)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依托“土地超市”平台推介和供应。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加快土地征拆、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限期满足供地条件。(二)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依法直接办理划拨供应手续。对依法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应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对因规划、政策调整等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依法撤销或调整用地批准文件。第二十条分类处置盘活闲置土地。(一)因规划和政策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应依法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延长动
14、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探索完善闲置土地收回机制。(二)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依法采取约谈、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措施处置。(三)因司法查封而造成闲置的,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协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坚持“保留、改造、拆除”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开发。(一)对可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低效土地,经与用地单位协商一致后,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整合归宗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
15、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但法律法规及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明确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可按我省规定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三)对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城市更新的项目,可以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详细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的规划条件,依法重新设定出让年期,涉及的土地价款应当按照规定评估确定价款后缴交。涉及土地供应或者拆除重建的,不受市场化商品住宅用地计划和建设计划限制。第二十二条统筹开展农村地区建设用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鼓励开发利用农村“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村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或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整治、复垦和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市、县、自治县和产业园区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重点评价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建设用地地均地区生产总值、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耗地下降率等指标。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纳入市、县、自治县高质量发展考核,作为产业园区考核、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考核结果在评优评先、用地规模、用地计划、耕地占补指标统筹等方面实施奖惩。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
17、级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对土地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规划控制指标等情况的监督;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等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五条用地单位和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