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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第二条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局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一)为政府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编制卫健事业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的安排;(四)其他关系卫健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局办公室汇同有关股室审定。第四条充实
2、完善决策调查研究制度。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决策承办股室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决策预案。第五条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事关卫健事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小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第六条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布或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须先由局聘请法律顾问进
3、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审查通过后形成的决策方案经分管局长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由局长批准后施行。第八条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卫健信息网站等方式公开,涉密的除外。第九条重大决策出台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股室和工作要求。有关股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适时进行执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分管局长。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长负责,有关领导配合。第十条局办公室等股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及时报告督察情况。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需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提出质疑或建议。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卫健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第十二条重大决策违反本规定,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首长问责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第十三条重大决策承办、执行股室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