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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与方法 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张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违法向多家企业发放贷款。造成国投损失300多万元。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审理了此案。1998年下半年,某厂商法定代表人刘某伪造与台商合资经营的事实,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三亚有限公司,为套取国外银行贷款以购买进口设备,刘某通过该市市长等向张某推荐,要求国投为其提供对外融资担保,刘某多次往张某家中游说,许诺事成之后,将三亚公司的部分业务交给张某的儿子去做,此后,张某在对刘某经营业绩及公司资本金不了解的情况下,以转贷协议和支持市重点工程为由,决定向三亚公司放贷1000万美元。由于张某的违规行为,国投受到有关部门的
2、处罚。因此,直到2000年2月23日,国投才与三亚公司签订了一份10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担保方为刘某的另一皮包公司。此外,张某因徇私情,在对某酒店资信状况未作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违法决定向该企业发放贷款200万元。要求:分析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关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张某违规向多家公司贷款,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主要是由于该公司投资控制制度中存在严重的缺陷。作为一家专门的投资公司,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应针对投资环节中涉及的业务建立完整的控制程序,来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具体缺陷表现如下:,(1)职务分离存在缺陷,投资循环的职务要分离,投资项目的计划和审批,审批和执行等不相容业务要分离。案例中张
3、某基本上是“一支笔”说了算,由负责人一手包办投资业务,没有具体的投资计划,也没有专门的投资审核人员。,(2)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和审批制度存在缺陷。单位应建立投资分析、计划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应以财务分析结果为依据,详细说明准备投资的对象及其投资理由、投资性质和目的,影响投资收益的潜在因素等等。投资计划在正式执行前必须得到严格的复核审查,如投资理由是否恰当、投资合同是否安全等。该案例中,张某在对刘某的经营业绩及资本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就决定向三亚公司放贷,根本没有详细的投资计划、财务分析,更没有投资顾问的参与和严格的复查审核制度。,(3)没有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制度。对于放贷的资金的使用,投资单位应该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对贷出资金的使用情况的跟踪,对借款单位财务状况的监控,对担保方能力的调查,都是对外投资中防范投资风险的基本控制手段。案例中,1998年就决定进行贷款,但直到2000年才签订担保合同,且对担保方没有任何调查,使得一个没有担保能力的皮包公司成为担保方。可见担保合同的签订也仅是一个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