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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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人民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工作平台。第二条中心以“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宗旨,实行“两集中两到位”“一站式全流程”“厅内流转审批服务”。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遵循以下运作原则:(一)一事一地原则。凡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窗口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受理,不得绕开中心窗口直接与申办人接触;接受咨询、收件、补件、出件一律在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勘查、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环节一律由中心窗口组织安排。(二)充分授权原则。窗口单位对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充分授权,一般性事项授权窗口人员当场办

2、理;需单位领导把关的事项,分管领导必须到窗口审签;需窗口单位集体研究或需要现场勘察等复杂性事项,应限时办结。(三)高效便民原则。窗口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有机整合,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由一个股室审批、一位领导分管,并将审批权限集中后统一入驻中心集中办理。(四)改革创新原则。围绕重点审批服务项目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创新,优化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五)公开透明原则。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做到“六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前置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收费标准。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条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批办”)为中心管理机构。

3、县审批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对县政府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三)组织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四)负责对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会同县监察部门对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六)负责对各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七)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受理工作。(A)负责行政审批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4、。(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运作模式第四条根据进入中心事项的办理程序、关联程度和相关要求,审批服务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和“退件”O(一)即办件即办件是指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即办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当场或当日出具审批意见。(二)承诺件承诺件是指材料齐全,无法当场或当日办结的申请事项。承诺件由县审批办受理送达股处理后,开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全程办事代理承诺单,以便服务对象查询、投诉和凭承诺单取件。(三)联办件联办件是指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和联合踏勘后的申请事项。联办件由县审批办组织联合踏勘,联合部门会审一致通过后,在承诺期限内

5、持审批证件到受理送达窗口办理交接手续。(四)上报件上报件是指报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申请的事项。上报件由县审批办受理送达股受理后,办结时限为受理日起到出具同意申报意见日期为止。(五)退件退件是指申请人主动要求不再申办或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事项。退件由县审批办受理送达股受理后,须经县审批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第五条窗口单位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窗口首席代表由窗口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由本部门中层实职担任并常驻窗口工作。第六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进驻中心的单位、事项、人员及窗口数量,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机构改革、职能变动、工作需要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

6、应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并开具票据。第八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受理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退件管理制、同岗替代制(AB岗制)、责任清单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第九条中心建立协调督办制度。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主动协办、限时快办、全程跟踪服务。第十条中心实行监督监察制度。通过受理投诉、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办件抽查等形式,对行政服务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和处理。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窗口单位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语言表达好的在编业务骨干进驻中心从事审批服务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窗口工作

7、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第十二条派驻人员接受派驻单位和县审批办的双重管理。除中心窗口工作外,派驻人员不再承担部门其他任何工作。县审批办对派驻人员具有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人事建议权。第十三条县审批办负责派驻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派驻人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由县审批办按照有关规定,依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处理,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不得参与中心和派驻单位的评先评优。第十五条派驻人员由县审批办按照标准化有关要求制发工作牌,调出人员须缴回有关证件。工作期间,一律佩戴工作牌,有制服的要穿制服。第十六条派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告诫后,没有明显改进,并继续违反的,由县审批办要求窗口

8、单位将其调离中心:(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申办事项故意不受理或者随意退件的;(二)受理申办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S)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服务事项不予以否定或不按退件处理,上报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机关申报的;(四)服务态度粗暴、工作作风生硬、办事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十七条各窗口单位统一在锦州银行开设账户,所有审批及连带收费统一在银行收费窗口缴纳,不得自行直接收费。第十八条有收费事项的窗口单位,在办理收费业务时,负责向服务对象开具缴费通知书及现金进账单或转账进账单。服务对象凭账单向收费窗口缴费。各收费部门凭缴费凭据向服务对象开

9、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六章计算机设备及网络使用管理第十九条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管理(一)中心统一配发的设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搬出中心使用。(二)中心统一配发的设备由中心负责维护、维修和保养。窗口单位自行配备的设备,经部门同意由中心代为维护和维修的,所产生费用由窗口单位承担。(S)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本人账号,并在指定的计算机上工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账号或计算机;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注意保密。(四)中心工作人员需有较强的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不使用来历不明的外部存储设备,不得安装游戏、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第二十条网络使用管理(一)内网管理内网是指中心电子政务

10、网和中心内部局域网。1 .中心负责对内网的维护、维修,各部门审批专网和其他经批准安装的私有网络均由部门自行负责维护。2 .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修改、删除数据库和各类管理软件。3 .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内网线路。-1.窗口单位不得擅自安装网络交换、安全等设备。5.中心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不得擅自将内网资料拷贝至外部存储设备或带出中心使用和传播。(二)外网管理外网是指中心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1 .中心负责对外网的维护、维修,各部门经批准安装的私有网络由部门自行负责维护。2 .中心工作人员严禁利用互联网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3 .未经允许,严禁将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接

11、入中心外网使用。4 .严禁利用中心外网从事传播反动、黄色、暴力等信息活动。第七章考核评比第二十一条建立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按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量化考评细则执行。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步向窗口单位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行政审批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中心应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强化行政监察和效能管理,接受法制、监察、效能等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县审批办负责对中心运行状况实施日常有效监督,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第二十五条中

12、心内设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一般性投诉和举报由县审批办进行核实处理。派驻人员因服务态度等自身因素被投诉,经查确属个人过错的,由县审批办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进的,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违法违纪投诉,由县监察局查处,确保中心健康、有序、高效运行。第二十六条对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过错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予以调离岗位、效能告诫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二)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中心集中办理或“体外循环”的;(S)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予受理的;(四)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五)不向申请人提供规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六)不按规定会同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七)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的;(A)擅自取消、停止或增减行政审批程序或者条件的;(九)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审批权限吃、拿、卡、要、报的;(十一)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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