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培训课件.ppt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274587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54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培训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税收培训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税收培训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税收培训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税收培训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收培训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收培训课件.ppt(5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企业所得税培训,一、工资,(一)处理规定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4、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

2、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一、工资,(二)纳税调整1、计提数大于实际发放数,超出部分纳税调增;实际发放数大于计提数,超出部分纳税调减。2、国有企业工资薪金超过政府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做纳税调增。3、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按照实际支付数100%加计扣除,做纳税调减。(绩效工资?)(三)文件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九十六条;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工资,某公司2013年度工资情况如下:(1)公司正式员工合理工资600万元,该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2)生产旺季时招聘临时员

3、工100万元,该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3)生产旺季时接受劳务公司派遣员工支付工资200万元,该工资收入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并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直接人员”,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4)公司职工宿舍楼和食堂招聘临时员工支付工资20万元,该工资直接冲减“应付职工薪酬”2013年实际发生并支付职工福利费130万元,税前可扣除福利费为多少?,二、工会经费,(一)处理规定1、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2、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

4、款书)(银行结算“六联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二、工会经费,(二)纳税调整1、超过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数的2%部分,纳税调增。2、没有拨缴凭证的不能税前扣除。(三)文件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2010年24号公告、2011年30号公告、闽工【2010】125号,三、职工教育经费,(一)处理规定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

5、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二)纳税调整实际支出数与扣除限额比较,孰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额,计入成本金额与允许税前扣除额的差额做纳税调整。如果实际支出数少于扣除限额,其差额可用于抵扣以前年度结转额,做纳税调减。,三、职工教育经费,(三)文件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税函【2009】98号例:2013年工资总额1000万元,发生职工培训费用50万元,以前年度尚有职工教育费1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2013年可在税前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若2013年发生职工培训费用5万元,以前年度尚有职工教育费1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2013年可在

6、税前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四、职工福利费,(一)处理规定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使用范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费用?,四、职工福利费,(二)纳税调整1、实际支出数与工资薪金总额14%的

7、扣除限额比较,孰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额,计入成本金额与允许税前扣除额的差额做纳税调整。2、超出税法规定的福利费支出范围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三)文件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9】98号,五、五险一金,(一)处理规定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

8、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五、五险一金,(二)纳税调整1、超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做纳税调增。2、计提了但未缴纳的,做纳税调增,以后年度补缴时,做纳税调减。(三)文件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税【2009】27号,六、折旧,(一)处理规定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六、折旧,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

9、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六、折旧,4、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

10、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六、折旧,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六、折旧,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只针对租入和达使用年限)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

11、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六、折旧,5、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6、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六、折旧,(二)纳税调整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调增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调减3、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

12、扣除(三)文件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九、六十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2014年29号公告,六、折旧,例:某公司2012年1月为扩大再生产,将一幢厂房全部拆除,并决定在原址上重建,该厂房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800万元,原折旧年限按20年计提,到2012年6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共投入建造成本2200万元。新厂房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七、借款费用,(一)处理规定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13、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七、借款费用,3、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1)金融企业,为5:l;(2)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4、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

14、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借款费用,5、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七、借款费用,6、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

15、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7、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七、借款费用,“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16、,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七、借款费用,(二)纳税调整超过税法规定比例标准的、不合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资本化而未资本化的,做纳税调增。(三)文件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条财税【2008】121号、国税发【2009】2号、国税函【2009】312号、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八、员工服饰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

17、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九、捐赠,捐赠全额扣除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10107号)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

18、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捐赠扣除规定,九、捐赠,捐赠扣除名单财税【2013】22号 财税【2013】79号 闽财税【2013】27号 闽财税【2013】34号闽财税【2014】7号,十、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

19、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十、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十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

20、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十二、不征税收入,(一)处理规定 1、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十二、不征税收入,2)财政部门或

21、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二、不征税收入,4、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

22、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二、不征税收入,(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做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做纳税调增(三)注意事项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十二、不征税收入,(四)文件依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十三、小型微利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3、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十三、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

24、20114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十三、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25、十三、小型微利企业,十四、地方政府债券,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财税【2011】76号 09、10、11年,十五、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

26、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十六、税前扣除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的协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税函【2

27、010】148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十七、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十八、季度预缴,(一)预缴管理(二)新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

28、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十九、热点问题,(一)问:企业计提的费用,尚未支付,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还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支付的上年度应计费用,是回到相应年度税前扣除,还是在支付年度扣除?如某企业在2012年8月公开发行债券,当年计提了4个月的利息,但利息要2013年8月才实际支付,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时,12年计提的4个月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吗?答:未实际发生(支付)的预提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实际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十九、热点问题,(二)问:甲公司拟向乙公司收购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收购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乙公司为减少股权

29、转让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拟将丙公司的全部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全部进行分配。请问1000万的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实际支付才能减少应交企业所得税?还是只需在6月30日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并在6月30日前进行账务处理即可?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应作为股权转让处置收益的一部分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不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股权转让之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后实际支付的利润金额才可不再作为被投资企业的

30、未分配利润。,十九、热点问题,(三)网友751我有个问题:公司借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入账凭据有那些?借款合同,利息收据可以吗?2012-04-11 09:32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对外支付利息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012-04-11 10:56,十九、热点问题,(四)问:对员工发放的通讯补贴如何税前扣除?答:公务通讯费在以下限额规定范围内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1、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500(含)

31、元以内;2、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1)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400元/月(含),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2)其他人员200元(含)/月;3、2008年-2011年:按我局2008年制定的相关规定限额扣除,每人每月100(含)元。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列支。,十九、热点问题,(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

3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十九、热点问题,问题:上述规定中“专项申报及说明”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2010年及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或少扣除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确认扣除?处理意见:“专项申报及说明”是企业“应扣未扣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的专项报告及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

33、报告。对2010年及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追补扣除。,十九、热点问题,(六)问题:某企业2012年以会计估计差错的理由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如下调整:将固定资产-建筑物的原折旧年限30年调整为20年,将固定资产折旧-机器设备的原折旧年限15年调整为10年。企业能否对调整后本年和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进行补提,并据此要求退还以前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十九、热点问题,处理意见:企业在会计上已对固定资产按大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的,原则上不得调整以前年度折旧税前扣除金额。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当年及以后年度,可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法定最低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调整折旧税前扣除金额。,十九、热点问题,(七)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按此规定,对企业贷款用于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处理?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对外投资而发生利息费用可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谢 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