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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1、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
3、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本市目前认定程序的简单介绍,企业上报资料科委和税务机关的衔接税务机关审核流程拟通过名单的确定证书的取得及注意事项,3、罚则等其他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
4、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二、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政策的具体内容。,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
5、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浦东新区内所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如下过渡性税收优惠:对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例:上海D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
6、11月成立,注册资金500万美元,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余热回收技术的研究,余热回收系统和装备的设计、维护和现场维修(除特种设备),上述工程安装技术咨询服务;余热回收系统设备、余热回收控制系统软硬件、锅炉及配件、压力容器、机电设备和电气设备的批发等。D公司2009年3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201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D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申请,D公司该如何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7、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D公司2008年11月成立(成立日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是2009年,应从2009年起计算优惠期限。但由于D公司在2010年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009年还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因此D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1年至2013年按照25%的法
8、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解决优惠政策叠加的问题,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区内所得“二免三减半”和15%的优惠,2、优惠的申请程序。,3、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后的相应所得税处理。,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当年不符合高新条件如何处理 当年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