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安《安全法规》考前十页纸.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注安《安全法规》考前十页纸.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命名规则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带地名的*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细则(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带地名*规定/办法/细则(-)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纵向冲突,记住顺序)(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单行法优于综合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2、、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机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三、各级行政部门的安全责任(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C(-)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
3、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1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
4、、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5、管理职责。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十四条)1.危险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非危险行业(1)从业人员2IOO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6、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七、安全评价1.矿
7、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八、安全设备的管理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
8、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4.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九、重大危险源的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
9、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C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
10、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十、危险作业要求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十一、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二、出租、发包单位安全职责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11、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12、位。十三、作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一)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二)义务(1)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被派遣
13、劳动者义务十四、行政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L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2 .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14、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
15、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费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十五、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救援和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
16、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十七、有关行政部门的事故救援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17、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政府的救援职责)十八、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
18、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九、中介机构的违法责任1.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资质租借、挂靠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二十、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 .未履行第25条职责,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 .导致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职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0、,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未履行第25条职责,导致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H)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1、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二十二、生
22、产经营单位应当关闭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一、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现改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每个矿
23、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3.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4.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5.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二、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国家
24、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三、灭火救援工作1.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2.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3.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4.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5.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6.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
25、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四、道路通行条件1.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2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3.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6、4.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5.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五、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六、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1.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2.电梯的维护保
27、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3.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4.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5.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6.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七、特种设备的使用L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28、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2.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29、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6.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八、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2.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30、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
31、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5.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6.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九(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H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3)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
32、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L建筑施工企业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若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
33、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一、高度危险物责任L(合法)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质致害责任(1)占有或者使用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2)能够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不承担责任。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总之所有人无责)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质致害责任3.(故意)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质致害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刑事责任严重后果/重大伤亡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负事故主要
34、责任的)死亡1人3人重伤3人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罪3年以下/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强令冒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5年以下/拘役(情节严重)5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危险作业罪1年以下/拘役三、行政处罚标准种类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行为罚(资格罚、能力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四、行政处罚的设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法律所有事项行政法规除了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
35、度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设定除了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部门规章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的罚款五、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执行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六、劳动法未成年工(16T7岁)(1)禁止从事矿山
36、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2)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女职工一般情形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生理时期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孕期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止活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哺乳期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产假产假不得少于90天七、突发事件的基本规定突发事件的分工(1)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2)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
37、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八、职业病保障(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立即调离)(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5)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贽用,伤残以
38、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证书的期限和延续(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免审延期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9、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不是自动延期)二、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验收)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并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现煤矿存在:紧急情况时(设备、设施、环境不合格),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40、存在非紧急情况时(制度未遵守责令改正),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杳,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41、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无罚款、拘留)(6)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
42、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的规定L生产、存储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2)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全评价(现状评价)(1)生产、储
43、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六、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的规定(1)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2)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3)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
44、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七、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L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2.领取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除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使用许可证申办程序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
45、件的证明材料。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九、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规定L经营许可证(1)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2.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6、门提出申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规定(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2)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十、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
47、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时间、种类。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般分为以下等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
48、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程序十三、工伤认定(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十四、劳动能力鉴定(十级)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