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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寨县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大数据企业,特制定丹寨县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并认定为“丹寨县大数据企业”。1 .在丹寨县注册纳税,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主营业务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参考国家统计局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64大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参考国家统计局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65大类)、与大数据相关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参考国家统计局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3
2、9大类)、与大数据相关的仪器仪表制造业(参考国家统计局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0大类)、其他大数据相关业务(详见附件3)。3 .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丹寨县大数据企业”。L有不良信用记录的;4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一)丹寨县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S)企业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详见附件2)。三、认定程序(
3、一)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县工信和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二)经县工信和商务局审核通过的大数据企业名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三)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工信和商务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由县工信和商务局发文认定,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四、政策扶持(一)依据丹寨县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对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二)优先推荐申报争取国家、省、州相关政策支持;(S)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提供优惠服务。五、管理监督(一)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每月15日前需报送一月份至上月份累计营业收入及同比增速两项数据至县工信和商务局局,每年需报送年审申请表(详见附件4)及年度财务报表至县工信和商务局进行年审。(二)未按时报送数据、未年审或年审发现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S)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工信和商务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丹寨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