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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为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本厂安全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到制度上严密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适用主体:本厂所有车间、科室。第二条适用范围: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化学药品、人身伤害、电器设备等。第三条在安保科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发生事故的车间、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分管安全的领导扣罚当月效益工资,并写出书面检查,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指令、命令和建议的。二、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松懈的。三、在组织抢修作业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四条由于管理和措施未到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加大处理力度Q对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重伤的直接责任人,扣发全年效益奖金,对负有责任的领导,扣罚全年效益奖金。第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