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学类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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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医学类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学类重点学科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丽水市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总体要求,助力打造浙西南区域医疗高地和县级强院,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丽水市重点学科(医学)(以下简称重点学科),是指在人才、技术、科研及基础条件等诸多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通过学科建设能够解决本区域科技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协调发展的各类专业学科,包括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和县域龙头学科,并设创新学科(青年扶持学科)。(一)重点学科是指具有较

2、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市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支撑作用的学科。(二)重点扶持学科是指根据我市医学科技发展情况,旨在重点培育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学科人员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临床技术优势的医学学科。(三)县域龙头学科是指初具规模,学科或部分主要临床技术指标处于县(市、区)域内领先水平的医学学科。(四)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市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优势的学科。创新学科一般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市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3、。其中,青年扶持学科是指团队以青年人才为主、学科发展方向明确、学术和临床上具有一定成果的学科,设置该学科旨在鼓励青年人才积极参与科研创新,发展学科建设。第三条重点学科项目由丽水市卫生健康委、丽水市科技局根据“自愿申报、择优选择、合理布局、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评审确认。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四条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为三年一个周期,其中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学科占比至少20%o原则上重点学科不超过15个、重点扶持学科不超过20个,县域龙头学科不超过30个,创新学科不超过10个(其中青年扶持学科不少于70%)o第五条县域龙头学科的申报范围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其他重点学科的申报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及卫

4、生单位。已列入各类省级医学(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和已授牌的省级医学(中医药)重点(扶植)学科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申报市级重点学科,以上各类省级学科命名有效期满的可以申报市级重点学科。上一周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率低于签订合同的80%的学科不得申报。第六条申报基本条件:(一)学科带头人及成员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无失信行为记录,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二)所申报学科符合现代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学科以及公共卫生发展的总体趋势,诊疗技术、科研水平

5、处于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三)所申报学科必须为国家标准学科分类和代码的医学二级或三级学科(创新学科除外)。(四)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学科必须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须有中医住院床位和一定比例的中医治疗率,团队人员中医类别医师占比不得低于40%。(五)学科带头人需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3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且3年内未达退休年龄(专技二级、省级及以上名中医可适当放宽),从事专业与申报学科相符,在市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学科团队成员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较好;其中青年扶持学科要求带头人年龄W45周岁,研究生

6、学历,职称要求副高以上,团队所有成员中年龄45周岁占比至少60%o(六)学科团队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具有较高群众信誉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来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和不良行医记录。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评审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学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第八条重点学科申报采取“自主申请、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各申报学科按要求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择优遴选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第九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重

7、点学科标准,对申报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推荐意见。在专家推荐意见基础上,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按照重点学科数量和同类型唯一的原则确定重点学科,并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公布。第十条重点学科确认后,需签订重点学科三年建设合同书,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合同书签订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率低于80%的将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贝L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学科建设计划的总体规划、监督和宏观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重点学科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实行全程动态管

8、理,三年周期结束后,需要根据申报条件重新申报确认。第十三条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至少有两名后备学科带头人。第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一)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二)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三)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第十五条出现上一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报当地卫生健康局初核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并同时提交后续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选拔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文变更。第十六条学

9、科建设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当年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对当年计划任务没有完成的,要书面作出说明,对学科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市本级民营医院重点学科补助经费按照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丽委人办(2021)2号)和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丽财社(2016)355号)执行。对评为市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及创新学科的,所在单位要按照不低于L1的比例予以配套。各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承建的重点学科经费可参照执行。积极鼓励学科所在单位多渠道筹措经费。第十八条重点学科经费

10、的管理程序,要严格执行预算、核算、决算和具体使用的规定,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管理的科学性和产出的效益性。第十九条重点学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的人才培养、科教经费的补充、学术活动、相关设备添置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在重点学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对在国内、省内处于领先的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及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评审标准另行制订。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点学科(医学)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版)的通知(丽卫(2019)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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