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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A16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XXXX-XXXX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WorkSpecificationsforEscortofUrbanVagrantsandBeggars(送审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工作原则25工作机制36工作要求37业务流程(见附录A)58规范管理79责任监督810工作研究9附录A(规范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业务流程10附录B(规范性)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护送交接表11附录C(规范性)在站服务及
2、离站登记表12参考文献14,.l.lZl,A刖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宜贯。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广西救助服务指导中心,南宁市救助管理站、柳州市救助管理站、桂林市救助管理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波、伍用文、覃繁略、唐艳军、周燃。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界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乡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中需接送返乡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要求、业务流
3、程、规范管理、责任监督、工作研究等内容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thebeggerrecipients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符合救助条件,并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人员。3.2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对象)specialrecipients不具备自主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
4、人员。3.3救助管理机构emergencymanagementorganization民政部门直属的救助管理总站(中心)、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服务点、救助站、救助服务中心。3.4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theaidmanagementorganizationofoutfIowarea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以外的、正处在活动当地的属地救助管理机构。3.5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theaidmanagementorganizationofinflowarea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属地救助管理机构。3.6甄别identify救助管理机构审查、核实、分析拟接送返乡对象的有关信息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并决定是否
5、提供接送返乡救助的过程。3.7跨省接送inter-provincialtransport救助管理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护送或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原籍的过程。3.8属地接送territoriaIshuttle救助管理机构在本机构业务管辖区域内护送或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回归家庭的过程。3.9户籍证明资料thecensusregistercertificateinformation受助人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3.10接送人员escort救助管理机构派出执行接送任务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派出协助的医护人员、公安机关派出的安全保卫人员等。3.11站
6、际接送stationescort救助管理机构为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所进行的互动过程。3. 12专用交通工具specialtransport救助专用车、救护车。4. 13定点医疗机构designatedmedicaIcenter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救助机构。5. 14辅助器具theauxiIiaryapparatus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在护送返乡途中所需的担架、轮椅、拐杖、便盆等器具。6. 15返乡交接homedelivery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查验核对接送人员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后,与其他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亲属、单位等完成移交受助人员和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形。7. 工作原则7.1 自愿救助的
7、原则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切实为受助人员排忧解难,积极动员劝导,根据其意愿接送返乡。7.2 无偿救助的原则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有关接送返乡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任何费用。7.3 依法救助的原则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施救行为,严格执行程序,依法维护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5工作机制5.1 建立身份信息查询机制5.1.1 充分利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公安机关户籍查询系统、全国打拐信息库、DNA信息比对、指纹比对、人脸识别、走失人口信息查询、发布寻亲公告、
8、百度寻人、头条寻人、圆梦基金寻人等网络媒体和科技手段查询。5.1.2 收集受助人员有意识表述、书面文字、口音判断等方式查询。5.1.3 通过外事部门协助、救助系统协查等方式查询。5.2 建立救助系统协作机制5.2.1 加强省际救助管理机构横向查询、护送、接返、安置的沟通协调和合作。5.2.2 密切省、市、县际救助管理机构纵向查询、护送、接返、安置的沟通、协调和合作。5.3 建立接送返乡安全机制5. 3.1建立受助人员接送返乡责任制,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实行一站式,中途不得转介或遗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特殊原因确需中途转介的,应提前征得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并按规定完善转介手续。6. 3.
9、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健全与接送途中的民政、公安、医疗、城管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和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把受助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在首位。7. 3.3制定重大传染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按照中央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规定和地方具体的防控要求,制定科学严谨防护措施,配备适当的医护人员和充足的防控药品、用品及设备,确保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接送返乡途中的健康安全。8. 3.4制定大批量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应急预案,对途中的人员分工、交通路线安排、饮食起居安排、群体斗殴骚乱等事项都要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控措施和有效的处置方法,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不良的社会影响。6工作要求1.1 工作人员要求1.1
10、.1 救助管理机构派出的护送人员至少有一名是本机构在职在编人员,带队人员必须在本机构任职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具备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业人员。1.1.2 配合救助管理机构执行接送任务的医生或护士应具备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1.1.3 在特殊情况下,配合救助管理机构执行接送任务的安全保卫人员应是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能力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1.2 联系护送要求6. 2.1原则做好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及时顺利返乡工作是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的责任,各方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互相体谅困难并互相予以支持帮助。7. 2.2省际联系6.2.2.1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业务对
11、接,一般应该由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和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联系。6.2.2.2原承担跨省接送指定对接任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可按原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对接救助管理机构联系。6.2.2.3根据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也可以确定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或就近的救助管理机构对接。6.2.2.4国家重要活动和政府重大事件以及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开展大批量跨省接送业务的,应当由自治区级救助管理机构对接和组织实施。6.2.3站际联系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在收到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发出的协查通知后,应切实做好联系核实工作,并及时反馈甄别核查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行政不作为。6
12、.2.4流出地联系受助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村(居)委会在收到本地救助管理机构发出的协查通知后,应切实做好联系核实工作,并及时反馈甄别核查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行政不作为。6.2.5接送协调程序6.2.5.1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甄别核实后,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单位并协助领回。其亲属、单位不能领回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回。6.2.5.2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回的,通过沟通和协商,可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6.2.5.3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护送的,通过沟通和协商,可由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接返。6.2.5.4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和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不能
13、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省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6.2.5.5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需要途经第三地中转的,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业务便利,完善接待手续,临时代管受助人员,为其提供饮食、住宿等临时照料服务。6.2.5.6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需要在第三省处置的突发情况的,应及时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协调。6.2.6站际接送6.2.6.1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对待护送返乡的受助人员的身体状况严格把关,不得将危重病人、未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病人和未达到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护送给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6.2.6.2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对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来的非危重病人、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病人和病情基本稳定的
14、精神病人等具备接送条件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拒收。6.2.7属地护送6.2.7.1本地救助管理机构不得将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未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病人和未达到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人护送返乡。6.2.7.2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回访已护送返乡的受助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了解掌握受助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等安置情况,协助做好回归稳固工作。6.3人员配备6.3.1救助管理机构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根据送达地域、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合理安排救助工作人员和医护、安保专业随行人员人数。6.3.2自治区内站际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一般接送人员与被接送人员比例按照
15、2:1安排;接送有安全隐患、照料困难或自带交通工具的,按照接送人员与被接送人员3:1的比例安排;跨省站际接送路途遥远、有安全隐患和照料困难的,按照接送人员与被接送人员4:1的比例安排。(以上人员比例均不含司机)6.3.3接送女性受助人员时,须有1名以上女性工作人员参与接送,接送男性受助人员时,不得全由女性工作人员执行接送。6.3.4接送病情基本稳定的精神病、传染病、有明显外伤等其他伤病的受助人员时,可协调医护、社工、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协同参与接送。6.3.5跨省(市、自治区)特别危险区域接送有暴力倾向的受助人员,可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协同参与。6.3.6由公安机关转介救助的被拐卖妇女、未成年人
16、,应由公安机关主导、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接送。6.4交通工具6. 4.1接送受助人员返乡应使用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或专用交通工具。7. 4.2专用交通工具应根据需要配备防卫、消防和医护等防护设备。7业务流程(见附录A)7.1甄别7.1.1 在站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己经解决或经救治医疗机构出具出院证明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返乡。7.1.2 在站受助人员确认为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后,由救助管理机构通知其亲属、单位领回或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乡。7.1.3 涉外受助人员的护送返回应当报经国家外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处置,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协助。7. 2.1流入
17、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通报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家庭信息等基本情况,就接送方式、交接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7. 2.2救助管理机构在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前,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与其亲属联系沟通,并告知受助人员现状及具体护送事宜。8. 2.3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安排车辆到(火)车站、码头等到达地点接应: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特殊受助人员返乡使用救助专用车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到约定地点引导车辆入站或告知行车路线。7.3审批7.3.1救助管理机构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7
18、.3.2救助管理机构跨市(区)县内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由本机构业务分管领导审批。7.3.3救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带队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向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报批。7.3.4救助管理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带队应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7.3.5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填写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交接表(见附录B),由业务部门签署意见,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7.4离站移交7.4.1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亲属、单位及其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来站接返的,流入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C),办理交接手续。7
19、.4.2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拒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7.4.3受助人员患病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知接领人。7.4.4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返乡的,应提前向受助人员交代相关返乡事项,清点领取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办理离站手续。7.5返乡交接7.5.1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送达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后,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接收机构应在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护送交接表上签名盖章。7.5.2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亲属在约定地点接领,负责接领的亲属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在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护送交接表上签名捺印。7.5.3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特殊困难受助
20、人员返乡时,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共同前往受助人员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当地村(居)委会做好人员认领安置工作。7.5.4护送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受助人员权益。7.5.5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回归稳固工作,通过集中供养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待遇,予以妥善安置。7.5.6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应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7.5.7未成年人送返回归家庭后,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跟
21、踪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7.6存档备案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要求,完成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后,应将其求助登记表、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特殊受助人员接送交接表等有关材料规范整理,存档备案。8规范管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生活无
22、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三节、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8.1 接送返乡工作纪律8.1.1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规定8.1.1.1 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服从、配合接送工作人员管理和安排,尊重接送工作人员服务,不得辱骂、殴打、刁难负责接送的工作人员。8.1.1.2 接送返乡途中,受助人员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毁坏公私财物,不得寻衅滋事、不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
23、8.1.1.3 接送返乡途中,受助人员不得喝酒,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8.1.1.4 重大传染性疫情防控期间,受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防控规定,以及接送途中的防控措施。8.1.2工作人员规定8.1,2.1工作人员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乡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热情服务,言辞亲和,举止文明。8.1,2.2工作人员对待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不得有歧视、暴力、胁迫、诱骗、侮辱、谩骂、控制饮食等行为。8.1,2.3工作人员在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途中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控制差旅标准,保全报销凭证,厉行节俭出行。不得有公款吃喝,虚报费用,不得酗酒、赌
24、博等违纪违法行为。8.1,2.4长途接送受助人员完成交接后可适当休整,但不得适当延期,不得借故旅游、走亲访友、办私事。8.2 接送返乡服务8.2.1 工作人员应当备好途中所需的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包括传染性疾病、传染性瘟疫的防控药品和防护用品。8.2.2 为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如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8.2.3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提供保护式服务。8.2.4 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8. 2.5乘坐交通工具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较多时,工作人员应视情况及时与交通部
25、门取得联系,为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购票、进站、乘车提供必要的便利。8.3接送返乡管理8. 3.1工作人员应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进行离站前的询问谈话,掌握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途中应遵守的纪律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9. 3.2工作人员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途中应实行全天候轮值、贴近陪同,跟踪监护,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安全。10. 3.3突发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护,及时报当地有关部门救援,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11. 3.4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途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报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2. 3.5特殊困难受
26、助人员途中不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脱离护送管理的,应视为放弃求助,但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13. 3.6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途中突发疾病的,应立即送往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救治无效死亡的,应由医疗机构和属地公安机关出具医疗证明和死亡原因鉴定书,迅速通知送达救助管理机构和亲属、单位,并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14. 3.7重大传染性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和各地疫情防控规定执行。15. 3.8重大传染性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应暂停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待风险解除后方可重新启动相关工作。9责任监督15.1 助管理机构违纪违规的情形15.1.
27、1 有按照救助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实施接送返乡义务的。15.1.2 殊困难受助人员途中擅自逃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5.1.3 大传染性疫情防控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受助人员或工作人员感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15.1.4 送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导致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15.1.5 助管理机构之间,因接送返乡事项推诿扯皮,不正当履行职责或行政不作为,侵害了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15.2 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情形9. 2.1违反救助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情节严重的。16. 2.2因擅离职守或看护不严导致受助人员途中擅自逃离造成失踪或伤
28、亡的。9. 2.3执行接送任务途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9. 2.4因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受助人员诱发疾病或者造成伤亡的。9.2.5重大传染性疫情防控规定执行不力或违反规定,致使受助人员感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9.2.6对受助人员进行殴打、虐待、侮辱或其他歧视性行为致使受助人员诱发疾病或者造成伤亡的。9. 2.7接送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导致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9.3监督处置程序和办法9.3.1 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投诉工作人员可向工作人员所在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投诉;受助人员投诉救助管理机构可向救助管理机
29、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投诉;救助管理机构之间投诉可向对方救助管理机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或者双方共同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投诉。9.3.2救助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接送返乡工作中应与其单位和个人的年终绩效考评挂钩。9.3.3救助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接送返乡工作中有违纪违规现象,情节较轻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应对其严肃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0工作研究各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不断适应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日益
30、增长的需求,加强业务实践和理论研究,创新工作思路,改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模式,不断提升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接送返乡工作。附录A(规范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业务流程见图A.1。图A.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业务流程附录B(规范性)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护送交接见表B.1。表B.1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护送交接表护送单位: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年龄居住地址身份证号救助编号健康状况贵重物品情况违禁物品情况亲属或朋友姓名性别关系地址联系电话救助经过业务科意见护送人员姓名护送单位领导意见(盖章)年月日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盖章)年月日附录
31、C(规范性)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表C.1。表C.1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在站情况姓名救助编号床位号救助内容口食物口衣物口通讯联络口住宿口医疗救治口乘车凭证(另附复印件)发放物品情况(可另附页)经办人:寻亲、联系亲友情况(可另附页)经办人:医疗服务情况(可另附页)经办人: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情况(可另附页)经办人:寄养托养情况(附寄养托养协议)经办人:备注(可另附页)经办人:离站手续离站形式口自行离站口擅自离站口单位/亲属/村(居)委会接领口救助管理机构接领口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口终止救助口司法带离口长期安置口死亡(另附证明材料)口其他自行离站目的地车次车票面值元受助人签字亲属接领接领人姓名亲属关系证件
32、号(另附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联系电话详细住址接领人签字护送情况护送人目的地终止救助情况原因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口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口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和于口其他不符合维续救助的情形刎人签字经办人通知书编号表C.1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续)离站手续离站时间年月日时分寄存物品领取情况接领人签字接收情况接收中位(盖章)经办人签字接收时间安置情况安置单位安置时间安置单位签印备注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民函(2004)128号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发(2014)132号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96号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16)45号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