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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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5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2023年5月21日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3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同时废止。2023年7月1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

2、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视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依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其次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

3、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受;(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

4、施必需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状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lO631)等国家标准

5、、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四)特种作业人员

6、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A)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十二)(库)区门卫值班(守护)制度;(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7、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加入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企业必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

8、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其次十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其次H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S)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四)

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状况的书面文件;(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A)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其次十二条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其次十三条初审机关收到企业

10、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看法(以下简称初审看法),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状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看法。其次十四条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初审看法后,应当依照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其次十五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看法,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

12、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其次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其次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法其次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其次十八条企业有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

13、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企业有本方法其次十七条其次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企业有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企业有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工

14、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其次十九条对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一项、其次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本方法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对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一条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本

15、方法其次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S)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方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S)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检查;(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第三十三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

16、换发新证。第五章监视管理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视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

17、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S)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除的。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第三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状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状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

18、第四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

19、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S)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方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视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值利益的。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

20、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备本方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撤除

21、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方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第四十七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本方法

22、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决定,暂扣、撤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第五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局2023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同时废止。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3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

23、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强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第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24、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视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视。其次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

25、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S)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第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把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

2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状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九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依照使用规矩佩戴、使用。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当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

27、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第十二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

28、,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依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依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

29、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依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依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阻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阻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

30、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依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状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第十六条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活力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

31、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依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2、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依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

33、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第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洁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中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合理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其次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

34、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视承包单位落实。其次十一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确切、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第三章监视检查其次十二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依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视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视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其次十三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

35、施监视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状况;(二)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S)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四)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五)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状况;(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状况;(A)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状况;(九)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状况。其次十四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依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企业除尘系统、防

36、火防爆、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粉尘防爆安全措施落实状况进行监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次十五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受相关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或者作出的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粉尘涉爆企业不得拒绝、阻挠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其次十六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视检查人员的粉尘防爆专业知识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37、准要求,把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第四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七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38、标准的;(S)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其次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

39、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的;(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状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S)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其次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当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

40、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依照设计进行施工的;(二)未依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S)未依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1、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受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受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撤除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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