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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暂行专家解读政策原文: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茂名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办法(暂行)的通知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一是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出台了加强监管的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定期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在遏制“围标串标”、整治行业乱象、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择优选强有实力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等方面,均取得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市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招标人“权责不对等”,项目责任单位不享有定标权,评标
2、专家享有事实的定标权,但责任却难以落实和追究;择优选强效果仍未理想;评委评标不公正问题时有发生;异议投诉偏多难题仍未破解。为了通过制度创新破解这些招标投标难题,我市有必要推行“评定分离”改革。二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目录的公告相关规定,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亟需重新修订出台新的“评定分离”规范性文件。二、办法明确了哪些方面主要内容?答:办法行文上采用条目式,围绕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的流程及要求,从“总则、招标责任、评标程序、定标中标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六方面共25条规定,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了全面改革和规定。
3、三、办法针对定标环节有什么举措?答:办法在定标环节中采取如下两种办法:一是票决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二是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以上两种定标方法均需组建定标委员会。四、办法针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监督管理有什么举措?答:针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监督管理,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招标人规避招标、违反规定进行招标等违法行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