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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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螺旋桨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A分部总则-1-第35.1条适用范围-1-第35.2条螺旋桨构型-1-第35.3条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1-第35.4条持续适航文件-2-第35.5条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3-第35.7条特征与规格参数-3-B分部设计和构造-4-第35.11条预留-4-第35.13条预留-4-第35.15条安全性分析-4-第35.16条螺旋桨关键件-7-第35.17条材料和制造方法-7-第35.19条耐久性-8-第35.21条可变距和可反桨螺旋桨-8-第35.22条可顺桨螺旋桨-8-第35.23条螺旋桨控制系统-9-第35.24条强度-10-C分部试验和检查-10-第35.31

2、条预留-11-第35.33条总则-11-第35.34条检查、调整和修理-11-第35.35条离心载荷试验-12-第35.36条鸟撞-13-第35.37条疲劳极限和评估-13-第35.38条雷击-14-第35.39条持久试验-14-第35.40条功能试验-16-第35.41条超转和超扭-16-第35.42条螺旋桨控制系统部件-17-第35.43条螺旋桨液压部件-17-第35.45条预留-18-第35.47条预留-18-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18-第A35.1条总则-18-第A35.2条格式-19-第A35.3条内容-19-第A35.4条适航限制条款-20-A分部总则第35.1条适用范围(a)本规章

3、规定颁发和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所使用的适航标准。(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或更改型号合格证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c)在证明符合本规章A分部,B分部和C分部要求之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或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但是,当申请人无法出示符合第23.2400(C)款或第25.907条要求的证明时,螺旋桨不能在飞机上进行安装;除非该飞机并不要求此项。(d)在本规章中,螺旋桨由列入螺旋桨型号设计的部件构成;螺旋桨系统由螺旋桨和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构成,但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并不必须包含在螺旋桨型号设计中。第35.2条螺旋桨构型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第21.

4、31条所述型号设计定义的螺旋桨所有部件的清单,该清单应索引至适用的图纸和软件设计数据。第35.3条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申请人必须提供经局方审核批准的手册,这些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a)螺旋桨安装说明(1)包含螺旋桨控制系统运转模式和控制系统与飞机、发动机系统功能接口的描述;(2)详细说明螺旋桨与飞机、机载设备和发动机的物理和功能接口;(3)定义本条(a)(2)项要求中接口上的限制条件;(4)列出第35.5条中建立的限制条件;(5)定义经批准使用的螺旋桨液压油(滑油或其他液体),包括质量等级、规格说明、相关的运行压力和过滤等级;(6)声明所制定的为符合本规章要求的假设。(b)螺旋桨使用说明详细

5、说明在螺旋桨型号设计限制范围之内运行螺旋桨时所有必需的规程。第35.4条持续适航文件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章附录A编制民航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第一架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交付之前或者在颁发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标准)适航证之前(视哪种情况在后)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第35.5条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a)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必须:(1)由申请人制定,并经局方批准;(2)直接或者以附注的形式在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加以说明,第21.41条对此做出了要求;(3)要建立在本规章要求的试验所展示出的使用条件和局方出于螺旋桨安全操作的考虑所提出的其它要求

6、的基础上;(b)螺旋桨的额定值和使用限制必须考虑:(1)功率和转速:(1)起飞状态;(ii)最大连续;(iii)如果申请人做出申请,可以建立其它的额定值;(2)超转和超扭限制第35.7条特征与规格参数(a)螺旋桨不得具有任何试验或分析反映出的、或申请人已知的对使用带来不安全因素的特征或规格参数。(b)如果审定试验过程中出现故障,申请人必须确定原因并评估该故障对螺旋桨适航性产生的影响。申请人必须对相应设计做出改动,并实施局方出于建立螺旋桨适航标准的考虑认为有必要进行的附加试验。B分部设计和构造第35.11条预留第35.13条预留第35.15条安全性分析(a)(1)申请人必须对螺旋桨系统进行分析以

7、评估可被合理预测的所有可能发生的失效所造成的后果。分析考虑:(i)典型安装的螺旋桨系统。当分析依赖于有代表性的部件、假设的接口或假设的安装条件时,在分析中必须声明所做的假设。(ii)随之发生的二次失效和潜在失效。(iii)本条(d)款中的多重失效,或在本条(g)款中定义的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失效。(2)申请人必须总结可能导致本条(g)款中定义的重要螺旋桨影响或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失效,并估计这些失效发生的概率。(3)申请人必须表明,危害性螺旋桨影响后果的预期发生概率不会超过定义的极小可能概率(概率是小于或等于1X1(次/螺旋桨飞行小时)。由于对单个失效估计的概率可能不够精确,导致申请人不能评估

8、多个螺旋桨危害性后果发生的总概率,所以可以通过预测。单个失效引起的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概率不大于IXl(T次/螺旋桨飞行小时,来表明本条款的符合性。如果不能绝对证明可以得到这样低的数量级的概率,那么可以通过依靠工程判断和以往经验并结合正确的设计和试验原理来表明本条款的符合性。(b)如果存在对失效或失效组合的影响的疑问,局方可以要求对分析中的假设进行验证试验。(c)单个螺旋桨部件(如桨叶)发生主要失效的概率无法用数值方式准确估计得到。如果这种部件的故障有可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发生,则这些部件必须定义为螺旋桨关键件。针对螺旋桨关键件,申请人必须满足第35.16条所述的完整性规定,在安全性分析中必

9、须声明这些情况。(d)当要依靠安全系统来避免故障进一步演变为螺旋桨危害性后果时,安全系统连同螺旋桨一起出现故障的概率必须要包含在分析当中。这个安全系统可以包含安全装置,测量感应装置,早期预警装置,维修检查以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程序。当安全系统不在螺旋桨制造商的设计范围内时,关于上述设备可靠性的分析假设必须在安全分析中加以说明,并在本规章第35.3条要求下的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中进行声明。(e)如果安全性分析的可接受性依赖于下述一项或多项,则必须在分析中予以确定,并给以适当的证明。(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维修措施。包括验证有潜在方式失效的项目的可使用性。必要时,为防止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发生,维修

10、措施和间隔期必须在第35.4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公布。另外,如果螺旋桨系统维修的错误,可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则必须在相关螺旋桨手册中包含适当的维修程序。(2)飞行前或其它规定时间,检测安全装置或其它装置能否正常工作。这种检测必须在相关手册中公布。(3)使用无额外要求的仪表。该仪表必须在合适的文件中公布。(4)疲劳评估。(f)如果适用,安全性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指示设备、手动/自动控制、调速器和螺旋桨控制系统、同步定相器、同步装置和螺旋桨反推系统。(g)除了另有局方批准并在安全分析中已声明的情况外,为符合本规章要求,定义以下螺旋桨失效:(1)以下后果认为是螺旋桨危害性后果:(D螺旋桨过度拖拽

11、;(ii)与驾驶员指令的推力(或拉力)方向相反的较大的推力(或拉力);(iii)螺旋桨或其主体部分的脱落;(iv)导致螺旋桨过度不平衡的失效。(2)对于变距螺旋桨,以下后果认为是螺旋桨重要后(i)顺桨螺旋桨做顺桨操作时不能顺桨;(ii)当接到变桨距指令时,不能实施变桨距;(iii)未发出变桨距指令时,而实施了变桨距;(iv)重大不可控的扭矩或转速波动。第35.16条螺旋桨关键件必须通过以下各项定义的程序确保安全性分析中定义的每一个螺旋桨关键件的完整性:(a)定义的工程计划确保螺旋桨关键件在整个服役寿命期内的完整性。(b)定义的制造计划明确了必须符合生产螺旋桨关键件的具体要求,使其具有工程计划要

12、求的特性。(c)定义的使用管理计划规定螺旋桨关键件保持持续适航的要求,使其具有工程计划要求的特性。第35.17条材料和制造方法(a)螺旋桨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用性必须:(1)建立在经验,试验或者两者皆有的基础上;(2)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b)所有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必须符合局方认可的规范;(c)在预期服役的适用条件下,材料特性设计值必须满足材料规范中声明的最严酷的情况。第35.19条耐久性螺旋桨的每一个零件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螺旋桨在翻修期之间的任何不安全状态的发展减少到最小限度。第35.21条可变距和可反桨螺旋桨(a)螺旋桨系统中单点失效或功能不正常不能导致桨叶非指令性运动到低于空中正常

13、飞行时的最小桨距角。对于会使桨距变化至低于空中正常飞行时的最小桨距角的指令性动作,申请人必须在相应的手册中予以记录。若依据第35.15条,结构件的失效满足极小可能的要求,则相关结构件的失效可不进行考虑。(b)对于可以采用某种操作方法来选择低于空中正常飞行时的最小桨距角的螺旋桨,必须设计有能够使机组感知并指示桨叶桨距已低于安装手册中该规定值的方式。这种使机组感知并指示桨距位置方式的失效不会影响到对螺旋桨的操控。第35.22条可顺桨螺旋桨(a)规定顺桨操作可在所有飞行条件下进行,要考虑预期的磨损和泄露。任何对顺桨操作和回桨操作的限制必须在适当的手册中予以声明。(b)使用发动机滑油来进行顺桨操作的螺

14、旋桨桨距控制系统,在发动机滑油系统失效时,必须采用相应的设计措施保证能够正常顺桨。(c)可顺桨螺旋桨必须采取相关设计,确保系统稳定在最低外界环境温度后,能够回桨。第35.23条螺旋桨控制系统本节内容适用于任何对螺旋桨运行进行控制、限制或监控的系统与部件。(a)螺旋桨控制系统在设计、构造和验证过程中需体现:(1)在正常工作模式,备份工作模式和在工作模式间进行转换时,螺旋桨控制系统在申请人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飞行包线里能正常工作。(2)螺旋桨控制系统的功能不会受到规定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包括温度、电磁干扰(EMI),高强度辐射场(HIRF)和闪电。对能够确保控制系统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的限制必须在相关

15、螺旋桨手册中予以声明。(3)若需要机组进行相关动作,则必须有方法指示控制系统模式转化。这种情况下,相关手册中必须包含操作运行说明。(b)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在符合第35.15条之外,还应:(1)控制系统中电子或电器元件的单点失效或功能不正常不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2)典型飞机中直接影响螺旋桨控制系统的失效或功能不正常,例如控制系统安装节失效、着火或过热等,不会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3)在预期的工作环境下,正常螺旋桨桨距控制丧失不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4)螺旋桨间传递数据或共用信号的失效或退化不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c)螺旋桨电子控制系统中的内置软件的设计和执行必须按照局方批

16、准的方法进行,且软件等级应与其执行的功能严酷程度相对应以降低软件中错误的存在。(d)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在飞机提供数据失效或退化的情况下,不发生螺旋桨危害性后果。(e)螺旋桨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飞机电源的丧失、中断或异常不会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必须在相关手册中记录电源质量要求。第35.24条强度螺旋桨的最大应力不能超过局方可接受的值,该值的确定应考虑特殊结构形式和最严酷的使用条件。C分部试验和检查第35.31条预留第35.33条总则(a)申请人必须配备试验件和相应的试验资源,包括试验设备和有资质的试验人员,并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要求进行规定试验。(b)除非由

17、于试验自身的特性不需要进行或者无法进行,并得到局方认可,否则所有的自动控制和安全系统都需要在工作状态下进行验证。当需要验证时,在保证试验严酷度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采用另一种不同螺旋桨构型进行试验。(c)当申请人无法充分证明任何系统或零件可以满足本规章的要求时,这些系统或零件都需要增加附加试验或分析以表明它们能在所有既定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均可以实现预期功能。第35.34条检查、调整和修理(a)在实施本规章规定的试验前后,试验件都需经过检查,并且要对所有相关参数、校准和设定进行记录。(b)在所有试验过程中,只允许对螺旋桨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需要对螺旋桨进行大修或更换零件,则在执行之前需要局方批准,并且

18、局方可以要求进行任何必要的附加试验。对试验件的任何临时修理或操作都必须进行记录和报告。第35.35条离心载荷试验申请人必须表明螺旋桨符合本条(a)、(b)和(C)款的要求而不会产生可以导致重要或危害性后果的失效、故障和永久变形。当螺旋桨对使用中的环境退化敏感时,必须考虑其影响。这一部分不适用于传统设计的定距木质螺旋桨或定距金属螺旋桨。(a)桨毂,桨叶固定系统和平衡配重必须能够承受螺旋桨按照最大额定转速工作时所产生的最大离心力两倍的离心载荷,试验时间为一小时。(b)对和固定装置连接在一起的桨叶特性进行试验(例如,连接在金属固定装置上的复合材料桨叶),要求必须能够承受螺旋桨按照最大额定转速工作时所

19、产生的最大离心力两倍的离心载荷,试验时间为一小时。该试验可在本条(a)款所述的试验中进行,或进行单独的零件试验。(c)与螺旋桨一起使用的零件或者螺旋桨上的附件(例如,桨帽,除冰装置和桨叶防护鞘),能够承受螺旋桨按照最大额定转速工作时所产生的最大离心力1.59倍的离心载荷。其可以用下述方式进行:(1)在规定载荷下试验30分钟,或者(2)基于试验结果的分析。第35.36条鸟撞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基于试验的分析或相似设计的经验证明典型安装的螺旋桨在关键飞行条件下的关键位置处遭受鸟的撞击而不会发生重大或危险性螺旋桨后果。对于预期装配于CCAR25部飞机的螺旋桨,鸟的重量为L8千克(4磅);对于预期装配

20、于CCAR23部飞机的螺旋桨,鸟的重量需符合该螺旋桨预期安装的飞机的鸟撞规定。第35.37条疲劳极限和评估此节规定不适用于基于传统设计的定距木质螺旋桨。(a)螺旋桨的疲劳极限必须通过试验或者基于试验的分析来建立。必须对下列部件进行疲劳极限分析:(1)桨毂(2)桨叶(3)桨叶固定装置(4)受疲劳载荷影响,且经第35.15条识别具有可以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的疲劳失效模式的部件。(b)疲劳极限必须考虑:(1)所有已知的,可合理预见的振动和服役中预期的循环载荷;(2)能预料到的螺旋桨服役特性的退化、材料特性的变化、制造变化和环境影响;(c)螺旋桨的疲劳评估必须证明由于疲劳所导致的危害性后果在螺旋桨整个

21、预定运行生命周期内是可以避免的,包括:(1)符合规章第23.2400(c)款或第25.907条规定下螺旋桨预定安装的飞机;(2)典型飞机。第35.38条雷击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基于试验的分析或者类似设计经验证明,螺旋桨能够经受一次雷击而不会产生重要或危害性后果。经认证的螺旋桨限制条件在相关手册中必须加以说明。此节规定不适用于基于传统设计的定距木质螺旋桨。第35.39条持久试验申请人需在典型发动机上配装螺旋桨系统,按照本节适用的(a)或(b)的规定开展持久试验,不能出现螺旋桨引起的故障或失效。(a)定距螺旋桨和地面调距螺旋桨必须进行下列一种试验:(1)进行50小时的平飞或爬升的飞行试验。在该项飞

22、行试验中,螺旋桨在起飞功率和额定转速下至少运转5小时,并在50小时中其余的时间以不低于额定转速90%的转速运转;(2)在起飞功率和额定转速下进行50小时的地面测试。(b)变距螺旋桨必须进行下列一种实验:(1)110小时的持久试验,必须包含以下条件:(i)在起飞功率和对应转速下运行5小时,并且完成30个10分钟的相同循环。每个循环由下列过程构成:(A)从慢车开始加速;(B)在起飞功率和对应转速下运行5分钟;(C)减速;(D)5分钟慢车;(ii)在最大连续功率和对应转速下运行50小时;(Hi)完成50小时运转,由10个5小时循环构成,包括:(A)进行5次慢车-起飞加速和减速试验;(B)在慢车(不包

23、含)到最大连续功率和对应转速之间,转速近似均匀增加条件下运行四个半小时;(C)慢车30分钟(2)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部开展的配装螺旋桨的发动机持久试验。(c)可采用基于对相似设计的螺旋桨的试验的分析来代替本条(a)和(b)款的试验要求。第35.40条功能试验申请人需采用与第35.39条持久试验同一套螺旋桨系统,在试验车台或飞机上由典型发动机驱动,开展螺旋桨功能试验,不能产生故障或失效。出于循环累加考虑,这一试验可以与持久试验相组合进行。(a)人工变距螺旋桨。在整个桨距和转速变化范围内必须进行500次典型的变距循环。(b)自动变距螺旋桨。在整个桨距和转速变化范围内必须进行1500次完整的变

24、距循环。(c)可顺桨的螺旋桨。必须进行50次顺桨和回桨工作循环。(d)可反桨的螺旋桨。必须进行200次从最小正常桨距到最大反桨桨距的完整变距循环。每次循环过程中,螺旋桨还必须在最大反桨桨距位置以申请人选择的最大功率和转速运转30秒。(e)可采用基于对相似设计的螺旋桨进行试验的分析来代替本节的要求。第35.41条超转和超扭(a)当申请瞬态最大螺旋桨超转批准时,申请人必须表明,螺旋桨在出现最大超转状态后,无需开展维修即可保证后续工作能力。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在最大超转状态下运行20个循环,每个循环持续30秒;或者(2)基于试验或服役经验的分析;(b)当申请瞬态最大螺旋桨超扭批准时,申请人

25、必须表明螺旋桨在出现最大超扭状态后,无需开展维修即可保证后续工作能力。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在最大超扭状态下运行20个循环,每个循环持续30秒;或者(2)基于试验或服役经验的分析。第35.42条螺旋桨控制系统部件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基于试验的分析,或相似部件的使用经验证明,包括调速器、变距机构、桨距闭锁装置、机械止动器、顺桨系统部件在内的每个螺旋桨桨距控制系统部件,能承受模拟该部件在初始声明的翻修周期或最少1000小时典型运行期间的正常载荷和桨距变化行程的周期性工作。第35.43条螺旋桨液压部件对于承受液压压力的螺旋桨液压部件,若其结构失效或结构失效引起的泄漏可能导致螺旋桨危害性后果,

26、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经验证的分析,或两者的组合,按照以下要求,验证其结构完整性:(a)在1.5倍最大工作压力条件下进行验证压力试验1分钟,不得出现结构的永久变形和可能导致无法完成预期功能的泄漏。(b)在2倍最大工作压力条件下进行破坏压力试验1分钟,不得出现结构失效。允许发生泄漏且在试验中可不包括封严件。第35.45条预留第35.47条预留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第A35.1条总则(a)本附录规定了第35.4条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b)螺旋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螺旋桨全部零件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螺旋桨零件制造者对某种零件没有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该螺旋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上述零件对该螺旋

27、桨持续适航性必不可少资料。(c)申请人必须向民航局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由螺旋桨零件的制造者编制的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第A35.2条格式(a)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第A35.3条内容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条款和资料:(a)螺旋桨维护条款(1)概述性资料,包括为进行维护和预防性维护所需要的对螺旋桨特点和数据的说明。(2)螺旋桨及其各系统和装置的详细说明。(3)说明螺旋桨各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4)螺旋桨开箱启封、验收检查、起吊和安装的说明。(5)螺旋

28、桨使用检查的说明。(6)螺旋桨每一部分的定期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应予清洗、调整和试验所用的荐用周期,以及在这段期间内建议的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目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试验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辅助设备、仪表或设备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性限制条款必要的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螺旋桨持续适航性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查大纲。(7)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8)说明拆卸和更换螺旋桨零件的顺序与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9)维护而不

29、是翻修所需的专用工具清单。(b)螺旋桨翻修条款(1)分解资料,其中包括为翻修进行分解的顺序和方法。(2)清洗和检查说明,其中包括翻修时所用的材料和器具,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同时还必须包括翻修的检查方法。(3)与翻修有关的所有配合和间隙的细节资料。(4)有关磨损的或者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的修理方法的细节,同时必须附有规定何时应更换零部件的资料。(5)翻修时装配的顺序和方法。(6)翻修后有关试验的说明。(7)包括任何贮存限制的贮存准备说明。(8)翻修工具清单。第A35.4条适航限制条款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限制的条款,该条款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地区别开来。该条款必须规定强制性的更换时间、检查时间间隔、以及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检查的有关程序。必须在该条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章节已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规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有关维修和运行的条款所要求的维修内容,如果局方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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