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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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组织管理,推进学科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XX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XX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下属的所有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第三条分支机构是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领域学术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分支机构的正式名称为“XX省中医药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直接冠以“XX省某某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不得设立下属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第五条分支机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领域

2、科技工作者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中医药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培养并推出优秀人才,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开展科普宣传,提高民众养生防病能力。第六条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学术活动、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本会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学会批准备案。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会学术部归口负责分支机构相关具体事务。第八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随着中医药学的发展和学科的分化,某专业学科或领域有必要建立分支机构以加强学术交流,建立

3、专业委员会后原则上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二)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三)有规范的名称;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能独立开展省内及国内学术活动并编辑有关学术资料。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名提议,2名以上附议,作为发起人,提出申请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以及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

4、的意见。(二)由本会组织论证,提出论证意见。(S)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四)筹备成立。自批准成立后,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第三章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第十条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力求精简,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10,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2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委员会委员数不得少于30人。第十一条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产生3名常务委员,支撑单位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5人。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学会工作,品德良好,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甘于奉献。(二)在本学科专业具有较深造诣和较大影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S

5、)身体健康,原则上到届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时不超过56周岁),博导不超过65周岁。(四)XX省中医药学会会员。第十三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专业内具有精深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广泛影响。(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S)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及其他省级学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第十五条本会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确需兼任其他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最多不超过两个,同时任职不得超过三个。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任全国及国际学术组织分支机构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应在本会备案。第十七条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四年

6、。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最多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隔届可以再任。第十八条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第十九条鼓励分支机构发展青年委员,青年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XX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S)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四章组建与换届第二十条分

7、支机构组建及换届选举应坚持和谐、团结、民主的宗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不同专家意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必须换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时间超过一年,分支机构不能协助学会开展换届筹备的可由学会直接组织换届。第二十二条组建及换届工作由筹备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学会学术部组织实施。筹备领导小组由学会有关领导、学术部有关人员及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本专业有关专家组成。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组建及换届程序:(一)新组建分支机构及换届分支机构由学会发文,委托各有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经学术部进行资格

8、审查后确认委员候选人资格。(二)分支机构要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学会提出换届申请(包括时间、地点、原则等),同时提交分支机构委员参加历次学术活动情况。(三)委员的名额应兼顾到地域、年龄、性别等因素,但不平均分配。(四)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组成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五)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50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六)换届会议前一个月须提出新一届委员

9、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换届程序与表决办法,换届会议准确时间地点,报本会审批。同时提交本届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七)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必须参加选举会议,不参会者视为放弃候选资格。(八)换届会后15日内,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会名单报至学会审批。第二十四条换届后原则上不增补委员、常委、副主委。确需增补的,提前三个月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增补理由、名额、条件、程序等,附拟增补委员候选人推荐表。经本会同意后,召开分支机构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分支机构自行增补的分支机构成员均属无效。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委员会任期第四年,原则上不再增补分支机构成员。第二十六条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

10、则上在同一单位。第二十七条凡经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均需经学会批准并颁发证书,证书由学会统一制作。第二十八条凡本届卸任、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可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名誉副主任委员或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本届卸任委员也可聘任为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由学会统一颁发聘书。第五章分支机构委员会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委员总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

11、过方能生效。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不能少于常务委员总数的2/3,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常务委员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一条委员会议和常委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要提前1个月向本会报备,会后15天内向本会报送纪要。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任务:(一)根据XX省中医药学会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科技咨询等工作。(二)负责本届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

12、出建议。(五)承办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义诊服务、科普宣传。(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培训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七)发现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A)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九)加强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间的联系和协作。(十)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扩大本专业队伍。第三十三条加强学风道德建设、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以上人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术或科普文章,由分支机构秘书长负责登记备案。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五条学会各分支机构不设单独的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

13、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第三十六条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捐赠、赞助时,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第三十七条举办学术活动可视情况收取适当费用,由学会开具正式发票。并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不断提高学术交流质量和水平。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委员必须带头履行本会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完成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者,按自动辞职处理。第四十条分支

14、机构委员必须爱护学会声誉,维护学会团结。对于损害学会声誉,影响学会团结,干扰学会正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要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及活动,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学术会议计划、继教项目等,学术会议、继教项目等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布通知前须经学会审核。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有关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学会有关规定执行。凡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对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与其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第四十四条建立分支机构年度考核评估机制。学会每年对分支机构组织考核评估,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向学会述职,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对工作懈怠、业绩平淡的者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对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XX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学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相应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XX省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由XX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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