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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民法中的权利民法中的权利一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从汉谟拉比法典到论法的精神,从韩非子到社会契约论,从“王法天下”到“依法治国”,纵观法律的发展,那是一部凝结智慧与思想的文明史,更是一部充满杀戮与抗争的血泪史。法学家边沁说:“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一边是权利意识已经成为人们的思维习惯,一边是法治观念尚未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这其间的落差正是法律人的责任。炎炎七月,论道民法,全员读书活动给您带来耶林一一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的思想路径分析从内容上看,在第一部分,作者先从法的起
2、源与法的生命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无论是客观意义上的法(法律规范)还是主观意义上的法(权利)都起源于斗争,其生命也在于斗争。接着,作者分别从三个方面即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国家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对国民生活的重要性来加以论述。作者认为,权利是人格存在的基本条件,而法感情也正是存在于这基于权利产生的理念价值中,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就是在保护自己的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同样,为权利而斗争,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也是如此。在第二部分,作者对当时的现行罗马法进行了分析,并对当时的德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进行评价。最后,作者再次强调放弃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就等于精神上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
3、的义务。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它在任何生物都以自我保护的本能形式表现出来。但对于人类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存在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若无权利,人将归于家畜。”基于此,他还主张:“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并认为“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因此,我们要培养自己的权利意识,为权利而斗争。在民法领域,权利意识有益于社会主体权利的行使。民事主体权利行使的自由、权利行使的平等与诚信、权利保护等意识的养成,对民法制度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人的权利一旦被侵害
4、,就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在现代民法,权利的行使首先体现为意思自治,即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意思自治,商品交换关系就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设定了权利也就意味着设定了相应的义务。但是,在民法制度中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这也就意味着民事义务仅仅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因此,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还应当自觉遵守民法中对其设定的相应的义务规范,从而使得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
5、和实现。就民事司法而言,司法人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背离法权关系的行为,但是司法者往往在主观上认识不到其对法权关系的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经常损害到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在全社会“为权利而斗争”的大背景下,司法工作者能够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也有利于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同时,民事司法中,也要处理好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关系。民法是实体规范,是对主体权利的认可;而诉讼法则是保障实体规范的程序规范。主体权益受到侵犯,就要求程序规范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只有有了完善的程序规范,才能使实体民事权利真正实现。可以看到,民法与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民法以权利为基础,通过构建合理的权利体系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权利不但关系到单个民事主体的利益,更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因此,在人们为全力抗争的过程中,只要他们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其行为都是应当被允许的,不应受到不合理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