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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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修改)(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 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 公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隆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 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不以营 利为目的,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 与管理的规划、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行政 区域

2、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财政、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 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 少数民族的墓地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专项规划,由区民政局会同 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本行政区 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3、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 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行政区域人 口数量6%o的年死亡率确定。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 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 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和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规 划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公益性公墓:(一)永久性基本农田、林业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林地;(二)“城市(乡镇)规划控制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管理 范围和水库涵养林区域,湖泊、河流、水库径流区、水库水渠、 引水渠堤坝200米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 I级保护林地、文

4、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J;(三)保山中心城市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六)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国有林范围内。第九条 经批准实施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主要是服务于 城乡居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一)项目法人。依法选定的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二)建设方式。坝区乡镇(街道)采取由乡镇(街道) 统规统建或相邻的几个村委会共同联建方式建设。山区和热区 乡镇的公益性公墓,交通便利和覆盖人口达IOOOO人以上的, 选址建设乡

5、镇中心公墓。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规划建设 乡镇片区公墓或村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严格执行公墓管理规 定标准。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可以从村(居)民委 员会、村(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 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按云南省公墓 管理规定相关审核审批程序执行。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相 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公益性公墓(骨灰 堂)建设提供必要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骨 灰堂)。第十二条申请建设公益性公

6、墓(骨灰堂)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一)申请报告;(二)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 审核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 用地和规模等内容;(四)规划设计方案;(五)其他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资金来源。(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二)国有企业融资投入;(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筹资 金;(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等。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

7、收支情况,并接 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1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2 .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禁止 建石围栏;3 .墓区内应分块划分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 路宽不得少于L 5米;4 .墓与墓之间隔离宽度40厘米,墓穴前通道宽度不得少 于1米;5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60%;6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 得低于75%;7 .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 场;8 .大力倡导生态安葬,在公益性公

8、墓规划区要合理规划建 设骨灰撒葬、树葬、壁葬、花坛葬等生态节地区域;9 .管理用房、祭扫场所、公厕、焚烧点、停车场所、消防 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二)骨灰堂建设标准1 .骨灰堂格位设置每平方建筑面积设置骨灰存放格位不 得少于10个;2 .骨灰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3 .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后,由建设主体提出 申请,区民政局会同审计、财政、自然资源、发改、林草、住 建、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 部门核发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提出

9、申请,经区民政局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 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区范围内 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 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禁止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 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 制合作等商业活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覆盖范围,不受乡镇区域限制, 按照就便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由群众自愿确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选择进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一)夫妻双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亡故人员。(二)夫妻一方属

10、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一方为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三)夫妻一方属隆阳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一方属隆阳区户籍以外亡故人员。(四)隆阳区户籍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亡故人。(五)因经商、上学、外出务工等原因将户口迁出隆阳区, 原籍贯或户籍属隆阳区户籍的亡故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 企业在职及离退休亡故人员除外)。第十八条禁止预售公墓墓穴(骨灰格位),夫妻健在一方、 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除外。禁止在公墓内 建家族墓、宗族墓或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设施。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非法买卖、 转让公墓和骨灰存放格

11、位。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合理安排安葬区域。逝者直系亲属可在现开发建设的墓区范围 内选择墓穴(骨灰堂格位)规范安葬逝者骨灰。公益性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依据国家土地法的相关规定执 行。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承 包经营;(二)转让、炒买炒卖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S)修建家族、宗族墓地;(四)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安装超标墓碑;(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坚持公益性,只可适当收 取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及维护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价格

12、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由承建方进行成本核算后,报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 局按程序进行政府定价。第二十一条公墓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经营者在为组织和管 理公墓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费用、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办公费、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 保安费、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委托承建方可以申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费,须向物 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进行申报:(一)基本管理费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

13、 改革局会同区民政局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 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 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墓(骨灰堂)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由 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第二十四条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安葬,可酌情减免 管理费。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属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代建代管的,由承建方负责管理;属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14、事处)、村(社区)投资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 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 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 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公益性骨灰堂 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格位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格位要进行编 号、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同时要加强财务管理与 监督。第二十六条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公益 性公墓(骨灰堂)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 区民政局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 期整改,并按有关

15、规定处理。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自 然资源、林草、住建、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 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 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国务院殡葬 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公墓管理人员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 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报请区纪委 监委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妨碍殡葬管理工作,闹事或者 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I日起实行。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 省公墓管理规定和省、市政府相关规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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