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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用人 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 124号)及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2014版),为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保护员工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免遭事故 伤害或职业危害,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 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 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第三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
2、用品。第四条公司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按照用 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 124号)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严 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第五条公司在册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接纳的实习学生统一纳入本单位管理,配备相应 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处于公司内作业的各外委项目部、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由施工单位按 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购置、配发及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对其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的 制定,负责监督并指导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
3、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四条物资供应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体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采购、发 放及暂时存储等工作,负责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采购和领用台账。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审批,对费用预算进行控制管理。第六条本发放标准适用于全体员工。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七条按照公司职业危害因素判定结果,在生产作业区域存在生产性粉尘:煤尘、石灰 石粉尘、石膏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场;有毒物质:氨、一氧化碳、盐酸、氢氧化钠等 危害因素。第八条对照存在的危害因素,按照标准要求的九大类防护用品,进行选择配置。(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
4、。(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正压式呼吸器 等。(三)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如焊工面 罩、防护眼镜等。(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如绝缘、防砸、 防刺鞋等。(六)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如绝缘、防酸 碱、耐温手套等。(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 寒服、连体服等。(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
5、品。如洗 漱、防啸、杀菌消毒日常用品等。(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等。第九条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和工作 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对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 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尘口罩、防护服等。(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W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公司应当根 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劳动者按照要求必须佩戴适用的护听器(耳塞、耳罩等)。(三)对接触电气设备
6、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发相适应的绝缘防护用品,如 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物品,劳动者应遵照操作规范正确佩戴并使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四)对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应对作 业人员配备相适应的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手部防护用品如手套等,足部防护用品如防 砸、防刺鞋等。(五)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 的,应当为其选配能满足不同工作地点防护需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而劳动者也应按照作业点 危害因素的不同佩戴与之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原则第七条根据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我公司的
7、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第八条卫生类劳动防护用品全体员工执行统一发放标准,按季度发放,每季度首月15 日前发放,发放范围以发放当月人数为准,在发放间隔期,新进人员不补发,退出人员不扣 发。第九条耐用类劳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执行不同发放标准,工种变更后,个人劳动防护 用品发放标准随之变更。耐用类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发放范围以发放的当月人数为准。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多少采购多少,不设库存。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需要,可以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加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但必须由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领用部门负责人、人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察部负责 人核准签字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8、后发放。第十二条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代替,也不得随意延长或 缩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第十三条经公司批准,员工变更工种,从变更的当月起按新工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首次发放需要换洗的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可i次发放两套,发放期限不顺 延。第十五条员工脱产一个月以上者(包括学习、病假、事假、产假、工伤假等),脱产期 间停发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累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时间。第三章采购验收第十六条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情况,安全监察部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填写“个人劳 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第十七条物资供应部根据采购清单及时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9、将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录入 计算机,打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验收登记单” 一份,通知安全监察部共同进行验收登记。第十八条物资供应部对大宗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要执行公司的招投标程序,小宗劳动防护 用品采购须有2名及以上人员参与。第十九条凡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国家或省级批准生产、认定的。第二十条购置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费用在成本中列支。第二十一条购置劳动防护用品所需全年费用的计划、预算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公司预算 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严格控制。第四章发放程序第二十二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物资供应部统一发放管理,定期成批劳动防护用 品按部门为单位发放。个人或零散提报劳动防护用品由物资供应部发放领取通知,
10、由个人或 部门组织填写领料单领取。第二十三条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应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取年限,以部门为 单位,打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明细表” 1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汇总表” 1份。第二十四条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明细表”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汇总表”给 各部门下发领取通知,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五条部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需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汇总表”上签字,员工 领取劳动防护用品需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明细表”上签字。第二十六条物资供应部需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前将签字后的“个人劳动防 护用品发放明细表” 1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汇总表” 1份装订后
11、交安全监察部。第二十七条为抢救公司财产而发生耐用劳动防护用品损坏,不能再继续使用时,或因其 它原因,需要增发耐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由部门或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由,经安全监察 部审核后作为特批劳保发放。第二十八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特批要从严掌握,丢失或损坏耐用劳动防护用品应由本人 负责,未到期或急需申领,申请人须填写劳动防护用品特批中请单经相关部门负责人 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五章使用监督第二十九条现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凡未按规定穿戴 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安全监察部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六章安全帽使用管理第三十条任何人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
12、修班组室除外) 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特殊作业或劳动,采取措施后可保证 人员头部不受伤害并经过安监部批准的除外)。在非生产区域进行施工作业也必须正确佩戴 安全帽。第三十一条严禁使用基本技术性能和特殊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下颌带与 帽壳相连接、无帽内垂直净空间、受过重击、褪色、有裂纹、超过使用期限等不合格的安全 帽。第三十二条佩戴安全帽时,要选择与自己头型适合的安全帽,佩戴前,要仔细检查合格 证、使用说明、使用期限,并调整帽衬尺寸,其顶端与帽壳内顶之间必须保持2050亳米 的空间,还应检查安全帽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插口是 否牢固
13、、下颌带是否收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安全帽的帽沿,必须与目视方向 一致,不得歪戴和斜戴,保证各种状态下不脱落。第三十三条安全帽在使用时受到较大冲击后,无论是否发现帽壳有明显的裂纹或变形, 都应停止使用,应更换受损的安全帽。第三十四条严禁随意改变安全帽的任何结构,以免影响其原有的防护性能。第三十五条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器皿使用。第三十六条严禁用安全帽当坐垫使用。第三十七条不得在安全帽上乱涂乱画或粘贴图文。第三十八条安全帽应妥善保管,避免受挤压存放:避免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 湿等场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第三十九条借用他人安全帽时,必须征得主人同意并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十
14、条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 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各部门专职或兼职安 全员做好每名员工配发安全帽的记录,建立台帐,以部门发放到每个人,到期后以旧换新。第四十一条安全帽应记入安全用品(或安全工器机具)台帐。安全帽丢失或损坏时, 应及时到安监部办理领取或更换手续,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丢失或损坏,每顶按100 元考核。第四十二条对于处于公司内作业的各外委项目部、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由施工单位按照 安全帽标准GB_2811-2007要求,购置、配发及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并 负责建立本部人员安全帽台账,包括使
15、用人、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更换日期等,及时 更新管理台账。公司对其安全帽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新安全帽下发,旧安全帽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转让给其它公司或个人, 如数上交进行统一处理。第四十四条安监部负责对安全帽购置计划的提报,负责安全帽的具体分配。安监部 根据安全帽使用期限将安全帽的购置纳入年度劳动保护专项费用当中,并适时将购置明细报 物资供应部。第四十五条物资供应部按照安全帽购置计划负责安全帽的购置、发放和待分配安全 帽的保管。第四十六条管理人员安全帽为红色,检修维护人员安全帽颜色为蓝色,运行人员安 全帽为黄色;参观人员为白色。第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部领取部分白色安全帽,负责给外
16、来学习、参观、咨询等人 员的配发或借用,离开后如数返还。第四十八条安全帽正面标志为标志。安全帽后面为各部门安全帽的编号。第四十九条在选购安全帽时,首先应确认该产品的制造商是否具有国家颁发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认证证书。在此基础上再查看产品是否有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生 产许可证编号、安全标志认证号、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是否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书。另外,应要求经销企业出示该批产品的检测报告,并查看有效期。还要查看安全帽的帽 壳和帽衬的用材是否厚实,是否光洁;各部件装配连接是否牢固;帽壳颜色是否均匀:帽箍 调节是否活络等。第五十条在电力行业,因接触电网和电器设备,应选用绝缘类安全帽。第五十一条安全帽内部应有四项永久标志:(1)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2)制 造年、月;(3)生产许可证;(4)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五十二条安全帽出厂装箱,应符合每顶帽用纸或塑料薄膜做衬垫包好再装入纸箱 内,且装箱的安全帽必须是成品。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和其它注意事项 等标志。箱中均要附说明书。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