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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请假制度补充规定为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年月日校 长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在继续执行原有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的基础上,特制订教职工请 假补充规定如下:1、教职工如因患病或急事确需申请请假,时间在一周内,经本人书面申请,自行协调 好工作后,于年级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审批签字同意并将假条交校办备案后方可离校。2、教职工如因患病或急事确需申请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提交相 关请假材料交校办,由校办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研窕是否可以请假及允假时限,如会 议通过研究同意请假,须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并将假条交校办备案后方可离校。凡未经学校会 议确定同意请假而强行离校者作旷工处理。并按上级有关人事制度规定处理。3、教职工如因患病或急事确需申请请假,经学校同意后,教职工请假时间周内的原 有工作自行协调,请人代替。如出现工作空档无人接替现象,于请假人承担相关责任,接受 学校有关处罚。教职工请假时间一周以上的原有工作于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协调安排,确定工 作接替者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接替者已满工作量,所接替的工作量可以按超课时津贴予以 补助。对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愿意接替工作的教职工作为旷工(课)论处。4、以上几点补充规定,自年 月 日始执行,解释权在校长书记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