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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青年人才奖励金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 措施(中山组发(2020) 4号)、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 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12022) 1号),为激励中山学子刻苦 学习、发奋进取,立志以优秀业绩和满腔热忱报效国家,投身 家乡建设,设立中山市青年人才奖励金。为加强对奖励金的管 理,保证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第二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就读于符 合条件的有关高校,于2020年3月27日后毕业,且回到中山 全职工作的中山生源毕业生。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纪违法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申请时年龄为45周岁以下;(五)申请时不属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员。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有关高校是指:(一)教育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二)泰晤士高等教育大学排名前IOO名的境外高校。不含上述学校的合作办学学校和独立学院。有关高校的范围及排名,以2020年名单为准。第四条 中山生源毕业生范围包括:(一)大学录取当年具有中山户籍和中山高中学籍的青年 人才;(二)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且 在中山参加高考的青年人才。第五条毕业生范围包括:(一)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
3、高校的本科毕业生;(二)此前已取得有关高校本科阶段学历和学位,2020年 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硕士毕业生。(三)此前已取得有关高校本科阶段及硕士研究生阶段学 历和学位,2020年3月27日后有关高校的博士毕业生。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规则第六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奖励标准如下:(一)毕业生为博士研究生的,本科、硕士、博士阶段均 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人民币30万 元;其他任一阶段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奖励人 民币20万元。(二)毕业生为硕士研究生的,本科、硕士阶段均就读于 有关高校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15万元;其他只有 一个阶段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相应学位的,
4、奖励K)万元。(三)毕业生为本科的,本科阶段就读于有关高校并取得 相应学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第七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中,40%为“回乡奖励二60%为 “就业激励”。分段申请规则如下:(一)“回乡奖励”申请时须在中山全职工作且连续正常缴 纳社保费满3个月(以社保系统信息记录为准)。申报材料包 括:大学本科起所有学习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 学历学位认证书。(二)申请“就业激励”前须已领取“回乡奖励”,申请 时须在中山全职工作满36个月(以社保系统信息记录为准)。 申请者登录申报系统录入就业信息,审批部门通过数据比对进 行审核。第八条同一对象,获得青年人才奖励金后继续进行学业 深造,毕
5、业后再次申请奖励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补发差额 的原则处理。第九条 同一对象,符合青年人才奖励金、全日制本科毕 业生落户津贴、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及购房补助、青 年后备人才补贴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扣减差额的原 则处理。第四章申领程序第十条 青年人才奖励金由符合资格者根据有关条件自 行申报,每年名额根据申请和核定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青年人才奖励金 的受理及发放等工作。第十二条申领程序如下:(一)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二)受理部门审核材料,确定建议名单,在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S)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奖励金。第十三条 青年人
6、才奖励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共同 承担,市级财政对镇(街)财政补助不超过40%,功能类镇(街) 所需经费全额自行负担。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奖励金由其 所属财政部门全额负担,企业类人才奖励金由市级及入职就业 地所属镇(街)财政部门共同承担。第十四条青年人才奖励金中的市级财政资金全部纳入 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年度预算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教体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 年。原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从新、从优、不重复”原 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前已领取青年人才奖励的人才,回乡奖励 及就业奖励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