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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小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为做好我校师生的安全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保证师 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及 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学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 教学秩序,使我校的安全隐患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制 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 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第二条 学校每天安排安保检查人员,处理并记录值日期 内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行政报告。双休日、节假日及其 它重要日期,学校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 系。第三条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
2、缓报、谎报或者 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安保人员应当 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学校应当在发现的1小时内向教育局办 办公室和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同时按事故类别、 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 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 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教育局办公室报告或书面报告。第六条 班级内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 登记并处理,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周老师负责及 时向校长报告并逐级上报。第七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就该事故保持与教育局 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教育局进行汇报。第八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 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再逐层上报。第九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 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