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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法规解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如 下内容: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未披露的信息等。知识产权贸易(Trade of Intel Iectual Property Rights),有广义与狭义 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 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即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 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广义的知识产权贸 易,是指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品),特别是附有高新技 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
2、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视听产品、 音像制品、文学作品等的贸易行为。第三章专利许可协议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转让 人退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转让人应当向被 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此外,许可协议中表决专利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与失效相类似,当事人可参考处理。 专利标记(Patellt marketing)专利标记条款规定被许可方应在合同产品上标记“专利”(P)字样的专利号。标记作用:(I)专利标记具有类似于商标的广告作用,可以借
3、此招徒顾客,扩大销售。此外,根据一 些国家的法律,专利标记还具有通知和警告的作用。(2)可用来防止第三方的伪造等侵权行为。专利侵权(patent infrigement)可能影响到许可合同的侵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指控被许可方侵犯其专利权, 另一种是第三人侵犯了被许可方的专利权。1、第三人指控被许可方侵权合同中规定,在被许可方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时,被许可方应及时通知许可方。许可方 应及时采取积极的行动,或与第三方直接谈判,或通知第三方与许可方谈判。无论采取何种 方式解决,许可方均应对侵权纠纷的经济后果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否有限度,则要由双方 当事人商定,通常许可方的赔偿责任以被许可方支付的
4、技术使用费加利息为限。2、第三方侵权第三方侵犯了许可方的专利权,应由谁起诉?许可方是否有义务起诉? 如果许可方不起诉怎么办?如果许可方不愿意起诉,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1)在合同中订入最优惠条款,规定许可方对第三方的侵权活动的容忍视为免费许可,被 许可方有权根据最优惠条款停止支付使用费。(2)另一种办法是规定:许可方如果不起诉,被许可方有权自行起诉并且承担全部经济后 果。如果第三方侵权不成立,被许可方不得要求许可方补偿诉讼费用。如果第三方侵权 成立,全部赔偿费用归受方所有。适用法律专利许可协议纠纷的物权纠纷,即有关专利权的纠纷,只能适用专利授予国的法律, 而不能适用他国法律,只有债权纠纷,才可
5、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 (十)合同的期限专利许可协议的期限一般等于或短于专利的期限。如果是一揽子专利许可,其终止日期 yekeyi8和最后期满的专利的终止日期相同。第四章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文本解读一、专有技术许可的概念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而签订的,规定双方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书。(1)专有技术通常是指未公开的(2)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技术知识据统计,国际许可贸易总量的90%都涉及专有技术的许可,其中很大一部分的专有技 术都是与专有技术许可结合在一起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通常由合同文本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合同文本又分为约首、合同条款 和签字。(
6、一)约首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前言(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签约的时间、地点); 鉴于条款(WhereaSeIaUSe)(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1、定义(definialion)在技术许可合同中,通常对“专有技术”,“合同产品”,“许可区域”,“使用领域”,“技 术资料”,“技术改进”,“子公司”,“生效日期”,“考核验收”,“净销售额”等词语加以定义。 2、授权(grant of rights)这一部分条款一般应对下面几个方面作出规定:(1)授权的范围;(2)授权的性质;(3)分许可权(SUbIiCenSe):分许可是指被许可 方在合同期间将合同项下的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使用。3
7、、技术资料的交付(delivery of technical date)这一条款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技术资料的内容;(2)交付的时间、方式、地点;(3)技术资料的风险转移;(4) 技术资料短损及未能交付的处理办法。4 技术协助与技术培训(IeChniCaI assistance and technical training)起草这一条款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明确许可方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协助和技术培训的义务。(2)技术协助和技术培训的内容、目标、实现的方法等应定得具体、明确。5、价格技术的价格即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的报酬,作为特许费或技术使用费(royalty) 在实践中,技术的价格一般
8、按照利润分成的原理来计算,在国际上称为LSAPdicensork share oflicensee,s profit )”常见的有:一次总算,提成,初付费加提成6、支付(payment)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价格和支付通常并在一起,称为报酬条款(paymentclause),但 是我国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一般把它们两章处理。价格条款解决报酬的计算问题,支付条款则规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条件,包括支付货币、 支付工具、支付次数和时间等内容。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结构和条款技术使用费一般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付款对技术许可方需 要提供的单据,通常包括:(1)许可方政府出具的有效许可
9、合同证或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2)许可方开立的以被许可方为受益人的保函(3)商业发票(4)邮寄技术资料的空运提单(5)许可方开立的汇票(6)双方签署的被许可人员培训完毕的证书(7)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8)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7、查账条款(records and reports)8、改进与发展(improvement)9、保密条款(ConfidentiaIity)10考核验收Ik 保证(warranty)12、违约责任13、侵权(infringement)14 税收条款(tax clause)15、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16、适用法
10、律(governing law)17、争议的解决(dispUIereSOIUtion)18 合同的生效(effectiveness)19合同的期限和终止20、合同文字()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选用条款1、最惠待遇条款(most favorable clause2、完整合同(ComPleteConIrael)3、转让权条款(assignability)4、通知(notices)5、提前终止(early terminalion)6、产品责任(PrOdUClliability)7、合同可分性条款(Seperability)8、不弃权(WaiVer)(四)签字签字一般放在合同结笔处,但也可以自成一页。(五
11、)合同附件通常包括产品大纲、技术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验收、银行保函格式,等等。附件应与合同正文中的一般规定保持一致并按正文中提到的顺序排列。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概说一、国际技术转让中的法律冲突一项国际技术转让,通常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国际转让合同法律关系1国际技术转让行政法律关系二、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的特点1、使用的法律内容一一公共政策性较强,各国有关涉外技术转让的强制性法规较多,管制 较严。2、产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一一适用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的。3、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12、的自由度一一限制较之一般国际货物贸易要严格得多。4、法律适用规则的渊源一一主要是国内法三、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规则的渊源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规则的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中国内立 法是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最主要的渊源。上文中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技术转让的 商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涉外技术转让法律冲突规则,而是适用我国一般的法律冲突 规范。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但以直接投资方式 进行的技术转让,就只能适用我国法律。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一、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
13、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 选择支配的合同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二、分割论和整体论分割论主张把合同的诸要素加以分割,适用不同的法律。而整体论则主张将合同作为一 个整体适用统一的法律。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性质差异较大的合同争议,如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与合同的 实质有效性,应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解决。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不具 体规定应适用的法律,而是赋权法官在与合同有联系的若干国家中,选择一个本质上与合同 有联系,且利害关系最密切,最合理的
14、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的准则。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使用的法律时,实践中较困难的是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目前较流行的是合同准据法理论中的“特征履行说”。所谓“特征履行”,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如果某一方的履行,反映了该合同的木质特征, 则该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有地法应为合同的准据法。这种“特征履行。 标准确定“密切联系点”的做法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四、强制性规范这些“强制性规则”虽然可能并非仅是针对国际技术转让规定而定的,但是,它们在各 个不同的方面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整体或其中某些条款的有效性,以及对国际技术转让合 同的成立与否等,均会产生决定性的作用。通常,各个国家的“强制性规
15、则”以规定技术的输入为主。第三节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一、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 法律。”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此,我国涉外技术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所 适用的法律。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当事人选择法律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条 件主要是: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公共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府在某个方面奉行的治国方针、路线、政策及发展目标。 “公共利益”是指国家的各种社会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国民经济、文化等的发展。2、涉及特定经济部门或者特定方式的涉外技术转让合同
16、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对涉及到特定经济部门的技术转让合同,考虑到它们的特殊性,对它们的法律适用作了 特别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以投资方式进行的技术转让应适用我国法律。如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自然资源合同,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富有弹性的开放性冲突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做适用法律的,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如何确定“最密切
17、联系地”,我国也采用了 “特征履行”作为判断最密切联系的标准, 即以特征履行方的营业所所在地或特征履行行为地国作为标志,确立合同准据法。第六章国际技术转让争端的解决第一节和解国际技术转让争端的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第三者调解,有好、和善地解 决双方就合同所产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端。一、协商(negotiation)这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最为常见的方法。其特点是没有第三者的介入,而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他们之 间的争议。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一般首先规定“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一)调解委员会
18、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一人作为调解员,也可以各指定一名调解员或同时协商确 定第三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四)调解与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关系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调解程序中发生的任何事项,如 一方当事人所表示的关于可能解决争议的意见或提出的建议或所作的承诺,调解员提出的建 议以及一方当事人对这种建议的接受,均不能作为他方当事人对这种建议的接受,均不能作 为他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评议中的证据,也不影响该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诉讼中的任何权利。 此外,调解员不能充任同一争议的仲裁员的审理。第二节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所产生于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争端提交给第三 者(独任仲
19、裁员或仲裁庭)按一方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仲裁协议的形式、当事人行为能力、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三个方面。关于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范围仲裁协议应订明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的是什么争端、争端的性质如何(契约性或飞信、契约 性)、是争端的全部还是其中的部分?明确仲裁范围既是仲裁庭受理或裁决的需要,也是法 律的要求。(2)仲裁地点仲裁地点在仲裁协议中居于重要地位。因为仲裁地点往往决定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仲裁裁 决的国籍以及有关的司法援助条件。(3)仲裁机构选择常设仲裁机构是常用的做法。除以上内容外,仲裁协议还包括仲裁
20、员的指定、仲裁应适用的法律、仲裁语文、仲裁裁 决的效力、仲裁时间表、仲裁费用、仲裁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与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案件,当事人也就 无法实现以仲裁解决争端的目标。第三节诉讼一管辖权国际技术转让诉讼中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争议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 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最古老又最普遍的标准,“以原就被原则,仍为各国法律所确认。所谓“以原就被原则,指的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出现了一些确认本国法院管辖权的补 充或例外规定,主要有合同订立地、履行地、违约地和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21、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 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中国民事诉讼 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七章国际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第一节特许经营概述一、特许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e,是一种拓展业务、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营业方法。目前, 我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不完全一致,以下为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 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与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 与帮助,受许人
22、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J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服务和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 事人一一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 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此项权利一经由直接或间接财务上的交换一一在双方一致同意而指定的书面特许合 同的框架和条款之内,给与单个受许人在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 法和其他工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我国原国内贸易部在其1997年11月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将 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
23、号、产品、专利、专有 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 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J核心内容: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特许协议连接的商业模式,根据特许协议,特许人(franchisor)将拥 有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及经营模式,按照协议约定规定授予 受让人(franchisee)使用,受许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 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二、特许经营的特征1、特许经营是一种双方、有偿的契约关系。2、特许经营的核心是一揽子知识产权的许可、转移。3、特许经营体系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虽然有众多不同
24、的经营者组成,但是对外保持同一 企业形象。4、特许人与受许人在法律和经济上具有独立性。二、特许经营的种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特许经营可以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特许经营的行业划分,特许经营可以分为分销特许,服务特许和工业特许。(1)分销特许经营分销特许是指特许人特许其他分销商按照它提供的产品、商标销售渠道等进行销售。如:美国通用,福特汽车公司(2)服务特许经营服务特许是指特许人特许其他服务商按照他提供的服务商标、商号、服务模式等从事餐 饮、旅店等服务型经营。如:麦当劳、假日酒店在服务特许和分销特许中,受许人可以从特许人得到经营思想和观念。(3)工业特许经营工业特许经营指特许人特许其他制造商按照
25、它提供的商标、专有技术、生产规格等生产 日用产品。如:李宁体育运动产品2、根据特许权授予方式分类,特许经营可分为一般特许经营、分区特许经营、国际特 许经营。分区一企业根据需要解释并划分目标市场的方法,必须满足特许经营在管理、配送、 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需求。通常考虑的最主要因素是产品配送或服务支持。分区特许的组成第一种由特许人直接投资建立区域性的子公司;第二种由特许人与受许人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并享有控股权;第三种由特许人与受许人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但不享有控股权;第四种直接授权受许人为区域受许人。四、特许经营的优势和劣势(一)特许经营的优势从经济角度看,特许经营的益处可分三个方面来讲,即特许经营
26、对于特许人、受许人 以及社会都是具有相当的益处的。其实,特许经营对于特许人、受许人以及社会的“三赢” 或“多赢”特征正是特许经营最显著的特色之一,因为并不是每种商业模式都能达到这个效 果的。1、对特许人来说,特许经营主要有如下益处:(1)分担了特许人的财政风险。(2)受许人因把资金“押”在了特许加盟中,积极肯干,有益于特许人的事业发展。(3)特许人可以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管理效率;(4)特许人能以更快的速度发展业务而不受通常的资金限制;(5)获得政府支持,加快国际化发展战略;(6)可以集中资源于自己的擅长之处,从而在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增强特许人的整 体竞争力。2、对受许人来说,特许经营主要具有
27、如下益处:(1)基本知识或者专门化知识的缺乏,可通过培训项目得到克服;(2)受许人受拥有自己业务的激励,并受益于特许人持续不断的协助;(3)大多数情况下,受许人的经营得益于已经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名称或声誉(品 牌形象)(4)受许人通常比自己独立开业需要较少的资金;(5)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能保证受许人在经营上获得与特许人同样的成功;(6)受许人得益于特许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和营业推广活动;(7)受许人得益于整个体系的谈判能力和大批量购买在价格上的好处。3、对社会来说,特许经营主要有如下益处:(1)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2)增加就业;(3)资源在全社会得到更有配置。(二)特许
28、经营的弊端1、对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容易对有些资源失去控制并变得对受许人过分依赖;(2)因为特许经营的“克隆”效应,既容易“一荣俱荣”,也当然地容易“一损俱损”,公 司声誉和形象会受个别经营不好的加盟店的影响。(3)特许经营合同限制子策略和战略调整的灵活性,在特许经营地区内企业扩展受到限制; (4)当发现加盟店主不能胜任时,无法更换;(5)难以保证受许人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统一标准。2、对受许人而言,特许经营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再受投资资金,这些资金的筹集与投入都是一个不小的风险;(2)受许人必须与经营分店同呼吸、共生存,工作强度大:(3)
29、受许人缺乏自主权,特许人出现决策错误时,受许人会受到牵连。(4)过分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并不一定适合当地的情况;(5)自己的业务发展速度过快,总部的后续服务跟不上;(6)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向特许人支付相当的费用,比如加盟费、权益费、培训费、广告基 金等。第二节国际分区特许经营协议一、特许协议、分区特许协议和国际分区特许协议特许协议(franchising agreement 是特许人(franchisor)和受许人(franchisee)建立 特许经营关系并据以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特许协议的约定,特 许人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或经营模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在统一
30、的经营 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约定的特许费。在非控股区域分布的情况下,总部对分部的管理就无法通过控股权进行控制。此时,为 了达成对分布的控制和管理,就需要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以合同规范分部的行为。即 分区特许协议。国际分区特许协议是分区特许协议跨越国境的产物,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分区特许协议。 即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课体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至少有一个方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二、国际分区特许协议的模式国际特许协议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英美模式,即依照普通法习惯起草一份篇幅很长、内容尽量涵盖一切细节的特 许协议,不需要其他附属协议;第二种是起草一份比较简单的特许协议,规定特许
31、经营最主要的内容,次要内容规定在 一些附属协议中。第三种模式是起草一份比较简单的特许协议,规定特许经营的次要方面,然后明确未尽 事宜适用准据法的规定。三、国际分区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1、授予权利的具体内容;2、分区特许使用特许权的方式、独占性程度。3、授权的地域和时间范围4、培训和指导,监督和控制5、特许费用(如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和其他)6、知识产权保护7、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四、国际分区特许协议中主特许人的义务(1)提供信息的义务;(2)提供培训的义务;(3)提供手册的义务;(4)提供援助和其他服务的义务;(5)主特许人的其他义务。五、国际分区特许经营协议中分特许人的义务1、试点经营(pilo
32、t operations)2、开发计划(Ievelopmenlschedule)3、经营方面的义务4、保护主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的义务。第三节国际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目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对国际特许经营进行调整的国际组织的文件主要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4年发表的题为竞争政策与垂直型限制:特许协议的报 告,该报告侧重于讨论特许经营与竞争法的关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lPo)于1994年发表的特许经营WIPO指南国际商会(ICC)起草的、供当事人选用的国际特许协议示范合同(ICCmOdeI international franchising contract)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
33、于1998年发布的国际分区特许经营指南(the unidroit guide to international master franchise arrangement)其中,影响最大、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指南。 一、特许经营WlPo指南WlPO指南分为六个部分和两个附件。六个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为“导言”,解释特许经营的含义并给出了特许协议的一个实例;第二部分为“零售、标准许可安排和特许经营安排的比较”;第三部分为:“特许经营的类型”;第四部分为:”特许协议的四种结构形式”;第五部分为:”特许协议的典型条款”;第六部分为:“如何做出特许经营的决定”。两个附件分
34、别为“特许经营结构示例”和“特许经营包含的典型知识产权概览”。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分区特许协议指南主要职责是“研究国家和国家集团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的方式,为不同国家采用统一私 法规则逐步作出安排”。该指南对国际特许经营涉及的最重大问题知识产权许可等进行着重阐述,此外还比较 了一些可选择做法的优劣,对特许协议当事方在谈判和起草协议时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 方案。第八章国际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一)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限制性商业行为(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也称限制性条款,是指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中许可方在知识产权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
35、施加于被许可方的某些限制性做法,将 形成某种垄断或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一般而言,限制性商业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限制性商业行为是以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或事实垄断为理由或者基础的;2、限制性条款一般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作出的单方面的权利限制和约束,构成双方的权利 义务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3、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目的在于限制知识产权受让方取得、利用、吸收和改进以及销售知识 产品。4、现执行商业行为的结果限制了竞争,妨碍了贸易自由,危害严重。总之,国际知识产权转让中的现执行商业行为实质上是转让方保护、行使专利、商标 等合法权利为借口,最大限度地牟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不合理地利用自身的优势地
36、位, 人为限制竞争,向其潜在的竞争对手转让知识产权时提出的一种单向的权利限制。(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种类在国际知识产权转让中,各种限制性条款名目繁多,各国的分类和规定也各不相同, 但是有一些已被国际间普遍地认为是限制性商业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搭售行为:许可方在转让知识产权时要求引进方同时搭买他们所不需要的技术,或 者必须向许可方购买原材料或设备,以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收入之外的额外收入。2、限制知识产权引进方发展和改进引进的知识产权。3、不竞争条款:限制引进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的知识产权,或具有同许可方竞争性 的知识产权。4、要求引进方将其改进知识成果单方面无偿的回授给许可方。5、限制产品产量、搭售行为。6、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知识产权。7、限制知识产权使用的范围。8、不置疑条款:又称不得反控条款或权利不争条款:即供方在合同中要求,技术受方 不得对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控告。综上所述,不难看出,限制性商业行为实质是许可方企图以他们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资 本,以某些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为手段,达到他们控制其知识产权或垄断其产品的销售市场 为目的,其结果将阻碍、干扰、甚至破坏引进方经济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