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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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持续巩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融资活动的引导,切实提高社会公众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态势,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现象的蔓延,根据市处非办的统一部署,经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于7月26日至8月26日在全县集中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一、活动目的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建立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二、活动时间XXXX年7月26日至XX

2、XX年8月26日。三、活动方式(一)会议宣传。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行为约束,引导其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抵制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高息放贷活动。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粮食局、市场监督和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行业主管单位要召开本行业经营业主会议,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告诉其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法律将会严惩。各乡镇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召开广播会或座谈会,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属性、特征、表现形式和危害,告诉群众怎样识别非法集资,培养理性

3、投资观念,并向政府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二)资料宣传。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印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到居民户和干部职工,做到居民户每户一份、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一份。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融资中介机构等)要在网点营业厅张贴、发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和科学理财宣传资料。(三)媒体宣传。县电视台、县政府信息中心要利用电视、户外公益显示屏、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采取专题、专栏、系列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持续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四)短信宣传。县市监、公安、信息中心等部门要通过自身短信平台向群众发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益短信。(五)标语宣传。各

4、乡镇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在主要路口、人群聚集地悬挂打击非法集资的警示标语。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融资中介机构等)要在网点营业厅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打击非法集资的警示标语。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粮食局、市场监督和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等行业主管单位要督促本行业经营业主在门店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打击非法集资的警示标语。(六)设置集中宣传或咨询点。县处非办,组织相关单位,结合“512”应急宣传开展现场集中宣传活动。由县处非办组织相关单位在赤沙广场

5、设立专门宣传咨询点,设置宣传展板,向群众派发宣传手册、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七)加强对融资广告的审查和管理。认真落实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依法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重点加大对各类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户外广告的排查清理,做到各类媒体没有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内容。(一)宣传非法集资的属性和特征,引导群众正确识别非法集资;宣传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二)宣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刑法等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近年来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剖析,以案说法,搞好警示教

6、育。(三)大力宣传近年来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入情入理,揭露犯罪份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引导群众抵制非法集资,并向政府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四)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管,遏制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欺骗性宣传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投资理财,培养理性投资观念。五、实施步骤(一)宣传筹备阶段(7月26日一8月6日)召开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县处非办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二)宣传推进阶段(8月6日一8月20日)县处非办、县相关单位组织落实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类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县处非办组织开展检查督导。(三)总结评估阶段(8月2

7、0日一8月26日)对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梳理汇总、评价,收集县内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关系到全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金融业稳健运行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每项工作,采用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二)掌握政策,严格把关。为确保宣传教育内容全面准确,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工作人

8、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准确把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内涵实质。要不断强化正面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资源,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重点案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努力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推动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四)检查总结,严格考核。县打非办将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各

9、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务必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必须有文字、有、有影像等资料。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主要参照内容一、非法集资的特征(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借种植、养殖、

10、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

11、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

12、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

13、、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

14、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企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

15、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一)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16、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

17、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四)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18、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19、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

20、利率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

21、万元以下的罚款。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2、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5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

23、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1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2 .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3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4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5 .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6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7 .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8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9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10 .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11 .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12 .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13 .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14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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