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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细则(0914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排污权交易 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临沂市排污权交 易试点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21) 6号,以下简称办法) 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期限均与办法一致。第三条排污权交易试点必须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 平台上进行,其他场所的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细则所称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 台“),是指从事排污权交易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搭建并运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交 易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审核鉴证
2、、资金 结算等交易服务。第二章排污权交易第四条 本细则确定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临沂市 行政辖区内试点范围中的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和排污权储 备管理机构。第五条 临沂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在试点期间暂行临沂 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职能。代表政府进行排污权收储和出让, 办理排污权交易业务,进行排污权确权指标技术核算和现场 检查核对。第六条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议出让、公开竞价或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七条 排污权交易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批准的临沂市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交易价款(元)=交易价格(元/吨年)X交易数量(吨 /年)X交易期限(年)第八条开展排污权交易前,需先进行排污权确权,
3、确权 程序按照临沂市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执行。第九条完成确权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参与排污 权出让和受让的双方进行交易主体资格核准,并出具核准意 见,核准意见中需明确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交易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法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S)新建项目单位建设终止后出让排污权的需出具项 目终止相关证明材料(环评已批复的提供撤销文件)。第十条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受让程序。(一)出让程序:排污权出让方向交易平台提出出让申 请,由交易平台办理挂牌手续、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后, 由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资金结算
4、、出具交易凭 证;交易双方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 变更排污许可证。(二)受让程序:排污权受让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竞买报 名材料并按照规则参与交易;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平台组织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向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第十一条同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 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出让,交易双方经自行协商,就排污 权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期限等出让事宜达成一致意 见的,由该出资企业批准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双方应分别向交易平台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并提 交出资企业决策批准文件、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 权书、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交易平台 收到交易双方协议出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 行齐全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将预成交结果 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 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间向交易平台提出书面异议;公示 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平台将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资金 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第十二条受理出让申请(一)排污权出让方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排污权的, 应向交易平台提出竞价出让申请,并提交排污单位主要污染 物排污权确权书(排污权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有关材料。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政府储备 排污权,应当作为普通出让方,向交易平台
6、提出竞价出让申 请,并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二)出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 确性负责。(三)出让方设置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一 般不超过“申购数量义挂牌价格X30%”。(四)交易平台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挂牌 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办理挂牌手续; 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或要求补充材料。第十三条发布挂牌信息公告(一)交易平台通过网站发布挂牌公告,挂牌信息应当 包括出让标的信息、出让数量、交易方式、挂牌价格、保证 金设置、挂牌期限、付款方式、交易条件等,信息公告期一 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二)信息公告期间出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挂牌信息公
7、告 中的内容或者终结公告。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出让 方出具文件,经交易平台审核后重新发布公告,挂牌信息公 告期限重新计算。(S)挂牌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方的,出让方可以申请再次挂牌。第十四条登记受让意向(一)排污权意向受让方申购排污权,应在挂牌公告期 满前向交易平台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确权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竞买报名材料。(二)意向受让方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及准确性负责。(S)意向受让方应按挂牌信息公告的要求,及时将交 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平台指定账户。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平台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 违约行为的受让方无息
8、退还交易保证金。(四)交易平台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报名材 料及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齐全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获得 竞买资格;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或者要求补充材料。第十五条组织交易(一)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当排污权出让总量大于等 于所有意向受让方的申购总量时,所有意向受让方以挂牌价 格及报名时登记的申购数量协议成交,如有剩余份额则由出 让方收回,可再次挂牌或另行安排。(二)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当排污权出让总量小于所 有意向受让方的申购总量时,由交易平台按照挂牌信息公告 的竞价方式组织公开竞价活动,确定最终成交的受让方、成 交价格及成交数量。第十六条签约与结算(一)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平台
9、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 挂牌结果通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 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二)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交易资金由交易平台实行统一 结算,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交易资金支付到交易 平台指定的结算账户,原则上一次性付清。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受让方应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价款。价款 缴纳完毕后,受让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非税收 入统一票据及交易双方价款结算完毕通知。第十七条出具交易凭证(一)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交易平台确认交易资金 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排
10、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交易平台 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及交易双方价款结 算完毕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二)交易双方凭借交易凭证等材料向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申领总量确认书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S)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的,交易双方完成相关权证 变更或申领,交易平台在收到交易双方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 作日内办理价款划转手续。政府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 定。(四)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将成交情况在网站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交易平台可以 中止交易活动:(一)交易标的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
11、异常波动的;(三)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五)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六)其它需要中止交易活动的情形。中止情形消除后可恢复交易活动。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 由出让方申请且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交易平台可以 终结交易活动;项目交易过程中,出让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 意终结交易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终结的,交易平台 应当终结交易活动。中止或者终结交易活动的,交易平台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建立全市排污权储备台 账,可根据全市排污权储备情况,适时向市场投放储备排污 权,以维持市场稳定
12、。第二十条出让排污权指标,以年为基本单位。拟建排污 单位已获得排污权,因项目终止等原因出让排污权,未满半 年的,可直接申请交易。超过半年的,按照临沂市基准价格 补足年限后方可申请交易。逾期不续费的,按照自动放弃排 污权处理,该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阶段,提出新增排污权确权申请并申购,其申购量应满足 区域总量指标倍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要求。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按照倍量替代要求购买的排污权, 在建设项目总量确认书中予以明确,项目经审批并建成后, 所购买排污权指标减半扣除后的总量指标即为排污许可量。第二十三条排污权确权书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后,确权 书由生态环
13、境部门收回,更换为排污权证。如本次交易为部 分完成,对交易部分发放排污权证,对剩余量进行变更确权 书内容,可继续进入市场交易。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试点期间暂不开展临时出让和 阶段性出让业务。第四章交易监督第二十五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场 执法、总量核算、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排 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对排污权出让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第二十六条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 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根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 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