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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华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建设项 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 202212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投资市 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7)21 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以政府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 造的县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下 称“县代建中心”)对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过程实 施集中建设管理,严
2、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 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 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 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 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四)县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第四条 经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以下非经营 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应当公开招标规模 和标准的;(二)应对自然灾害、
3、救灾抢险等紧急建设项目;(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交通公路建设、内河航 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五)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和(仿)古建筑、文物、陈列布展等 专业性较强项目。第五条 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 公开原则,实现投资、建设和使用彼此分离、相互监督的目标。 代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六条 县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 实施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 关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
4、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 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二)县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安排经县人大批准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 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 结(决)算,会同结算编制单位、县代建中心和使用(管理) 单位,做好工程结算的定案工作;(三)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 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活动情况实施全 过程审计监督;(五)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 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5、进行再监督。第七条县代建中心作为县政府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履行项 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其主要包括:(-)制订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二)原则上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的依法(自主)选取等工作。但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 使用(管理)单位的意见,仅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自 主)选取工作(上级政策另有规定除外b(三)办理施工报建报批手续。(四)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对参 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送审、 确认;(六)负责办理建设项目
6、的实体和资料移交手续;(七)负责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八)向相关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处理。第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按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总投资额、标准,并 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及 “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场地),为工程开工提供 必要条件;(二)负责办理土地、环保、规划、人防、消防等前期报 审报批手续,协助县代建中心办理施工报建报批手续;(三)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和财务决算;
7、(四)负责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查, 按工程建设进度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款;(五)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工作安排,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依法选取及组织实施工作,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办理建设项目资产及建设资料 接收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七)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反映代建过 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A)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第三章 建设项目代建实施第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 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批复项目建 议书,在批复中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 的,
8、应当抄送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实行代建的, 由使用(管理)单位与县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办理项目代 建移交手续。第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 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投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 形式。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和县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 法选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 关委托手续。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建议书)确定的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额10%(含)的, 需修改初步设计或
9、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 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 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县代建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项目建 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要调整概算的,县代建中心向使用(管 理)单位提出,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后由其报县发展改革部 门,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按程序批准后作 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 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上述情况之外
10、要调整概算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 成项目稽察组,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并会同县 财政部门上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县代建中心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组织人员对竣工结算进行 初步审核并送审部门审定。第十五条 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县代 建中心按有关规定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实体和资料移交手 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第十六条县代建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 照规定收集
11、、整理、归档。在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料移 交手续时,组织有关单位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 理部门移交,全部档案资料由县代建中心存档一份。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县级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按照现行的国家、省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实行国库集 中支付。使用(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有关制度, 分基建项目单独建帐核算。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县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按照建设 工程资金支付管理程序,提出资金审核意见。使用(管理)单 位同意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批,由国库直接支付工程费用。第十九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使用进 行监督。每月10日前,县代建中心负责向县监察、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分别报送建设项 目进度月报。第二十条县代建中心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建 设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 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 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 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五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