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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一)仪表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第十六条2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 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第十六条3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1 .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2 .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国标 50093)第 12.1.1、12. 5. 2 条4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
2、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12013) 88号)第十六条必须进行检查确认。5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 .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2 .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3 .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国标/T33009. 2)第 5. 11.2、5. 9. 2 条6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 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L联锁逻 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2
3、.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3 .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 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4 .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 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国标 /T33009. 2)手续;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二)控制系统设置1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配备安全仪表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第十九条2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116号)第四、十四条3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态。(三)仪表系统设置1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o第7. L 3条2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2 .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第3.表1、3.0.2、3.0.3、4.4. 1、4. 4. 2 条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5、(SH3020)第3.0. 1、4.3. 1 条3安装DCS、PLC、Sl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 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 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20513)第5. 3. 1 条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第2. 4. 1条4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国标50058)第 5. 2. 3 条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第 4. 9 条5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
6、的密封措施。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国标50058)第 5.4. 3 条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国标50093)第7. 4. 8条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第 8. 4. 6 条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 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 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 存时间不少于30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 条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1 .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2 .摄像
7、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3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第10. 1条8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20511)第 4. 11. 4 条9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第 5. 4. 5 条(四)气体检测报警管理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置应满足国标50493要求。设计规范(国
8、标50493)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116 号)第H一条3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 .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2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 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 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 报警原因进行分析。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国标50493)第3. 0.4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