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和价格法律制度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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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和价格法律制度培训课件一、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的概念和特征(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 规定,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 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2、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依法征收的,法 律的强制力决定了税收的强制性。每个公民、企业、经济组 织等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偷税、逃税、抗税者,国家有 权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2)无偿性。国家通过税收获得财政收入,既不需要在事 先向纳税人支付对价,也无需在事后向纳税人作具体、直接 的偿还。从征税代价上讲.税收是国家无偿征收的。(3)固定性。税收是国家按照

2、法律预先规定的范围、标准 和环节征收的,税法的规定具有相对稳定性。2、税法的构成要素(1)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它是指税法规定的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税法对每一税种都规 定了特定的纳税人,纳税主体在税收制度中是区分不同税种 的重要标志之一。(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或计税依据,它是指征税的直接 对象或标的,也就是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区分各税种的 主要标志,也是进行税法分类的最重要的依据。(3)税目税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具体的应纳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 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范围和广度。(4)税率税率是指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 例。它是计算应纳

3、税数额的主要依据,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 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比例税 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或金额大 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 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 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额,适用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税款。 因其违背公平原则,现一般已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 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递增等级的税率, 征税对象数额超过低一等级的部分,适用高一等级的税率计 征税款,然后分别相加,得

4、出应纳税款的总额。现行税法一 般采用此种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是将征税对象的一定数 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该基数为一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 用不同的税率计征税款。定额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 的税额。此种税率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 征。(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实施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界限。纳税人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纳税期税款的,应依法补缴 税款并加收滞纳金。(6)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应征 税款全部予以免征。减税免税是税法的一种优惠规定,体现 了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一国的税法具有严肃性和 统一性,减税、免税权由国家

5、统一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 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减免税、违背依法治税的原则。减税免税包括三项内容:D起征点,即税法规定的征税 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达不到法定的起征点则不征税。因此, 通过提高征点可以达到减税或免税的目的。2)免征额,即按 一定标准在全部征税对象中预先免予征税的部分,只对超出 部分征税。3)减免规定,减税是从应纳税款中少征一部分税 款,免税是全部免征。(7)违法处理违法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如欠税、漏税、 偷税、抗税或未履行纳税登记、申报等由税务机关采取的惩 罚措施,主要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罚没并处、税收 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等。3、我国现行的

6、主要税种(1)流转税流转税也称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 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流 转税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国税收收入主要 来源。它包括以下内容: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或劳务服务各个环 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流转税中 的核心税种,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 竞争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发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面推行增值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在我国境内销售货 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是增值税纳税主体。我国的增

7、值税实行比例税率,分为三档, 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一 般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低税率为 13%,适用于: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 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零税率的税率为O仅适用 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 理的保税区等特殊区域的货物。零税率与增值税制度中的出 口退税制度直接相关。我国增值税的减免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如下: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 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

8、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 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物品;由残 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专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物品;供残废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 边销茶。此外,个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也免 征增值税。2)营业税。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 (或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1993年 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调整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营业税征收范围广,税负 均衡合理,征收手续简便,不仅可以为国家

9、积累资金。而且 能够发挥税收对一切营业收入的调节作用。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征税范围方面,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9个税目,可分为三个方面:提供应 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 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销售不动产,包括销 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其中,金融保险业适用的税 率为8%: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税率 为5%;娱乐业适用5%至20%的幅度比例税率;其他的则 适用3%的税率。依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 老院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 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 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 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 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 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 收入。此外,同增值税一样,营业税制度也有关于起征点的 规定。3)消费税。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 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有选择的,这 种选择性能够更

11、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消费政策,对产 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引导消费、调节收入、解决社会中存在 的分配不公现象能起到积极作用。消费税的特征是:只对 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 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 构、功能等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率;税负最终要转嫁到消 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消费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征税范围方面,消费税的 征税范围包括11个税目,可概括为以下几类消费品:过 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 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三个税目;奢侈品、 非生活必需

12、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两个税目; 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两个税目; 石油类消费品,包括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具有特定意义 的消费品,包括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两个税目。消费税范 围的确定首先考虑的是我国人民的消费结构,生活必需品一 般不征消费税;同时也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水 平、资源供给和消费需求状况及国家财政的需要。在税率方面,我国的消费税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及供求、价 格等情况,实行高低不同的税率、税额。在消费税中,甲级 卷烟的税率最高,为45%;税率最低的是小排气量的小汽车, 为3%o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汽油、柴

13、油两个税目及啤酒、黄 酒两个子目。消费税是选择一部分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其目的之一就 是要调节消费,因此。消费税的减免项目很少。在我国,只 有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和国务院有 特别规定的可以免征消费税。(2)所得税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而 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的特征是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确定税 收负担,即纳税人有所得才有纳税义务,并且它是直接税。 税负不能转嫁。1)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 内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 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企业的所得

14、包括来源于境 内和境外的所得。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和损失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生产营 业所得,另一类是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等所得。内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33%o在税收减免方面,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 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此 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 企业,依照税法规定执行。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生产、经营

15、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 的纳税主体包括五个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 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 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中, 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称为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税采用比例税率计征,税率为30%,另按应税所得额征 收3%的地方所得税,因而总税负为33%。对于在中

16、国境内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适用20%的 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较 多的,主要包括:地区减免优惠、产业减免优惠、地方减免 优惠、再投资减免优惠、年度补亏优惠、税收抵免及其他减 免优惠。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 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 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 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包

17、括11个税目:工 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 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 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税率方面,上述的前三类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 中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 适用5%至45%的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 税率。而其他各类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为20%。但对于稿 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 的,可以加成征收。下列各项个

18、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 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福利费、抚恤金、 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 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 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 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 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

19、、孤老人员和烈 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 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3)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1)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 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 房产税是指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基地的房产为征收 对象的一种税;契税是指国家对房屋所有权转移进行立契 时,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2)特定行为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 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解税、宴席税、屠宰税、车船 使用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征收 特定行为税旨在贯彻某一时期的政策目的。3)资源税,从广义上讲,是指对资源级差收入

20、征收的税, 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 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从 狭义上讲,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原油、天然气、煤 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4、税收征收管理制度(1)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或称税收基础管理,它是税收征纳的基础和前 提。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的法定时间里,向其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书面登记的 法律手续。这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

21、报办理开业纳税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账簿是记载经营活动的记录,凭证 是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帐的依据。账簿、凭证管 理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 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 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保管账簿、凭证,并且不得伪造、 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保管的资料。对于发票必须由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指定

22、的企业印制。3)纳税申报。它是纳税主体对其应纳税额依法向税务机 关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在 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 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即使是享受减 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 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2)税款征收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 额征收及其他方式(如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征收税款。纳税 人应当

23、按照法定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税 款,如违反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2%作为滞纳金。为了保障税款征收,税法还规定了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 执行制度。其中,税收保全制度是在纳税期限以前,为预防 纳税人逃避缴税义务而采取的以下措施:责令限期缴纳税 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存款金额;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货物;附条件地限制出境。在纳税人超过 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 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扣缴 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24、商品、 财产等。(3)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 要包括以下几种:1)偷税:即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 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行为。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偷税款外,处以偷 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欠税:即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在纳税期限届满后, 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责令欠税人限期 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抗税: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未构成犯罪的,则追缴

25、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指纳税人假报、谎报商品出 口,以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追缴其组取 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价格法律制度1、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 体现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价格法是指国家 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 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的价格和经营性 服务的收费标准;广义的价格,除上述之外,还包括各种生 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一一工资,资金价格一一利率、 汇

26、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 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价格法调整的是狭义的价格, 即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 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利率、汇 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等不适用价格法的规定。 2、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宗旨(1)价格法的适用范围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 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价格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适 用于我国除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全部领 域。从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来看,价格法适用于价格行为, 包括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政府的价格行为。就具体内容来 讲,价格行为包括定价、价格管理、价格

27、监督、价格调控、 价格评估和价格鉴证等。(2)立法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发挥价格合理的资源配置的作用,规范公平竞争环境,优化 价格形成机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 和消费的关系,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 价格总水平,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 月1日起施行。价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 旨,即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3、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的规

28、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 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 者依法自主制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 供求状况。价格法的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 价格行为,防止欺诈和暴利行为,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奠 定了基础。(1)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我国价格法在宏观上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同时, 还具体规定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D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 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 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 告侵犯

29、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2)经营者的价格义务我国价格法在赋予经营者一定的价格权利的同时, 还详细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 容:1)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 2)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 理的商品和服务,以合法手段赚取利益;3)经营者应建立、 健全其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 产经营成本;4)经营者应依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5)经营者应遵守价格主管 部门有关商品和服务价码和其他标示的规定,如实标明商品 和服务的有关信息;6)经营者禁止从事价格法规定的若 干不正当价格

30、行为;7)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收费,遵守价格 法的规定;8)经营者应当依法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 品;9)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 作指导。4、政府的定价行为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1)政府定价行为1)政府定价行为的概念。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指 导价与政府定价的活动。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 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的活动。政 府定价,是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的活动。我国价格 法明确规定,

3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实行 经营者定价,只有极少数商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 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 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2)政府定价行为的适用范围。按照价格法的规定, 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 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 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 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3)政府定价行为的适用依据、权限。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

32、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与修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价格法还规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与指导价应 由国务院批准。4)政府定价的程序。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及 指导价的程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 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 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 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 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

33、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 必要性、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 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 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 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2)价格总水平调控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需要,增 强政府对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价 格法规定了以下制度: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 稳定市场;2)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 测;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政府在粮食等重要

34、农产品 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 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4)价格干预措施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 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 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5)价格紧急措施制度,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 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 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5、价格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范(1)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行

35、为属于经营者 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 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 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 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 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 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 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 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 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

36、取暴利;8)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2)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D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4)经营者违反明码

37、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 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 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6)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 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以罚款。6、价格监督检查(1)概念价格监督检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 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 行的监督、检查、处理等活动的总称。(2)价格监督检查的机构及职责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 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政府

38、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 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 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 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 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 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 者销毁。此外,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经营者和监督检查者具有以下 义务:1)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 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 其他资料。2)

39、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 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 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社会监督价格法对价格的社会监督分为两类:一是群众监督, 二是舆论监督。价格法作出以下规定:1)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 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2)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4)举报制度为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价格 法对建立价格违法举报制度规定如下: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制度。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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