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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送温暖工程,做好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工作,广泛筹送温暖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根据温州市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资金对困难职工的补助,是在企业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后的一种补充性帮困措施。第二章资金和筹集与使用第三条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从99年开始,市财政局拨出20万元、市社保局拨出30万元。市劳动局在失业保险费中拨出20万元,市总工会拨出5万元。2、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捐助。3、社会各界人士和职工个
2、人捐助。4、本金的利息收入。5、其他渠道筹集。第四条资金使用尽量做到量入为出,每年结算一次,结余部分划入本金,努力使本金不断增值。第五条资金主要用于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慰问活动和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庭的补助支出:1、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且家庭主要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职工本人长期患病或致残,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遭受各类灾害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家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4、对持有“特困证”的特困职工常年优惠措施的支出;5、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等英模人物家庭生活困难的。第六条资金对困难职工的补助是以年度一次性临时补助为主。第
3、三章资金的管理第七条建立市送温暖工程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资金年度计划预算的审定;审送温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第八条资金在设立银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运行。办公室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九条特困职工的补助,由本人申请,单位工会核实申报,主管部门工会审核,上报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批准。第十条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可用资金中按3%提取筹资活动经费。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对捐助送温暖工程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市送温暖工程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资金的清算,其中本金由原投入部门收回。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