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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州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方案(修订)为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勘(2022)17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促进我市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资源处置范围(一)本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项目。(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
2、资源由市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海港疏浚等海域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资源可参照执行,但必须符合项目环评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如用作建设用砂的,还须明确要求海砂须进行淡化、符合有关建设用砂标准方可进入建筑市场。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河砂资源按水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资源处置方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指定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单位),由其负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的处置管理模式。(一)项目自用。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批复后
3、,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可以自行调配自用,但要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并承诺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只用于本工程项目,不对外进行销售,不越本工程范围采挖。(二)政府调配。建设单位工程施工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不以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项目自用后剩余的砂石土资源根据市政府指令可以调配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三)公开处置。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确有剩余,可对外进行销售,经核实相关数据及评估价值后,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作为市级财政收
4、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四)就近处置。对处置砂石土资源评估价值小于10万元或方量小于2000立方米,可由处置管理单位指导镇政府按市场价格就地处置,处置收益作为镇级财政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待年终时与镇财政统一结算。建设单位因工程挖出的废弃渣土,可向属地镇政府申请,运到就近的建筑垃圾消纳点处置,或者就近矿坑埋填。(五)对于特殊或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三、资源处置步骤(一)提交工程砂石土处置申请。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剩余砂石土资源时,应向市政府指定的处置管理单位提出处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批文、用地批文、用地范围坐标、项目建设周期、开挖面
5、积及标高、动用砂石土方量、项目自用方量、剩余需处置方量等内容,并附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剩余砂石土资源不得擅自处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二)核查砂石土资源量,评估价值。处置管理单位接到共享信息或项目业主的申请报告后,应适时组织核实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形成具体处置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处置砂石土资源评估价值小于20万元或方量小于10000立方米,可制定简便处置程序。处置管理单位应加强与项目业主协商对接,统筹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影响因素、项目业主处置成本与合理收益等,科学合理制定处置方案。(责任单位:处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三)
6、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审核矿产资源量及价值,加强与建设单位协商对接,统筹考虑项目施工进度影响因素、社会投资建设单位合理收益等,科学合理制订处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处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四)公开销售。市政府同意后,符合公开处置的,由处置管理单位统一对外公开向市场销售。(责任单位:处置管理单位)(五)加强监管。处置管理单位要将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处置方案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由属地镇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情况。(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镇政府)三、收益分配。资源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后
7、,按照销售收入5%的管理费(含前期工作经费)分配给处置管理单位,按照销售收入30%的分配给属地镇政府,用于本地生态修复、新农村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工作。收益上缴国库后的使用、分配由财政部门确定。四、工作要求(-)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建筑用砂石土资源是基础性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采挖出来的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动用砂石土范围、方量和期限,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以治理、修复、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开采之实,不得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以临时用地之名采挖砂石土,坚
8、决打击损害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扰乱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要把工程施工期间砂石监管作为重要民生保障项目来抓,及时通报监管信息。(二)严格监管,履行责任。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为促进项目业主积极主动参与处置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措施,保护项目业主合理收益,减少处置工作对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影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监管机制,组织综合执法、住建、资规、交通、水务、农业、财政等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管理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做好监管工作。L项目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同时负责对涉
9、矿工程规范施工和矿产品使用进行监管,定期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相关情况。项目施工单位为涉矿工程规范施工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建立矿产品使用台账,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超越开采界线,设计深度采挖砂石土和违规处理项目范围内砂石土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2 .市住建局、洋浦交通运输和港航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矿工程建设监管,项目设计(方案)和方案变更的审查等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土范围、方量进行严格把关,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
10、管理单位应根据处置结果建立管理台帐,及时通报给综合执法、财政、住建、资规等部门。3 .市资规局负责处置业务指导,配合处置管理单位进行石料堆场选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等用地保障工作。4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切实加强执法巡查,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未经依法处置擅自销售砂石土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 .市公安局、洋浦交通运输和港航局负责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管,检查砂石土准运及其来源证明等手续,对非法采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砂石土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依法查扣没收的砂石土交由市处置管理单位进行处置。
11、6 .市公安局对非法采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砂石土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7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负责正常报建建筑工地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砂石料监管;发现工程项目越界、越层开挖行为立即制止,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采取信息化的监管手段,严控在建工地的砂石土非法外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严厉打击建筑工地擅自处置、买卖砂石土的违法行为。在工程结算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弃土量、回填砂石量、剩余砂石土量等据实核算,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砂石土外流的依据。8 .市发改委负责我市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监管。9 .市市场
12、监管局严管砂石土销售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我市从事砂石料销售的企业进行排查,核查进砂来源及销售台账;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销售砂石土的违法行为。10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对采挖、筛选加工砂石土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查处。IL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砂石土开采、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12 .市税务局负责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13 .各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监管机制,组织综合执法队伍、镇农服办、资规所等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在进场施工前及时提交处置申请,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台帐,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监管工作。(二)加强规范引导,积极服务,提升保障。项目业主施工前应完善所有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着力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快速办理相关手续,保障项目顺利进行。五、其他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僧州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方案的通知(傅自然资矿字2021)27号)同时废止。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或省直机关部门一旦正式发布同类条、例、规定或者规范性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