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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光明科学城人才港(以下简称人才港)入驻管理,明确机构入驻条件、审批流程、补贴发放与终止等事宜,推动人才港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是人才港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才港入驻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人才港设立园区建设办公室,为产业园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在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监督指导下,协助做好机构入驻申请与日常服务等工作。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可申请入驻人才港:(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机构或主流媒体评选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
2、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二)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省级以上专业协会评选的全省前50名领军企业;省、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省内行业领头企业;省内注册资本和年度营业收入前50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常开展业务3年以上);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开拓性服务项目的成长型企业。(三)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市内行业领头企业;注册、经营场所、纳税在市、区内,为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四)在光明区内依法成立的营业收入和纳税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的人力资源服
3、务机构;突破人力资源发展瓶颈的高潜力、成长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类机构。(五)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评定的星级以上劳务派遣机构。最近三年不间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的劳务派遣机构。(六)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定、重点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四条申请入驻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入驻:(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有违反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被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二)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机关存有违法犯罪记录的;(S)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
4、行业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四)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等负面信息,社会影响恶劣,企业形象欠佳的。第五条机构入驻须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批,按服务辖区重点产业优先、总部优先、知名企业优先、先申请优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入驻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第六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批同意后,入驻面积可拓展至IOoO平方米。(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二)省内、市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现任常务理事单位。(三)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前沿性服务项目的
5、高潜力、成长型机构。第七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一事一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入驻面积和政策奖补。(一)专业机构或主流媒体评选的综合排名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前100强。(二)大中华区排名100强机构。(三)省内专业协会评选的全省前50名领军机构。(四)符合光明科学城发展战略需求的其他企业。第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产业园,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申请机构向园区建设办公室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 .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申请表;2 .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4 .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5 .机构简
6、介、发展计划及经营规模、排名榜单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6 .所获荣誉及奖励证明材料(加盖公章);7 .公安机关开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无违法犯罪证明;8 .诚信经营承诺书(加盖公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9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二)申请受理:园区建设办公室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筛选,对材料齐全的提交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定;(三)入驻审定: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对符合入驻条件的,按照申请先后的原则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审定后批准的,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四)签订合同: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查证不实的,入驻机构与园区物业方签订入驻合同,正式进入产
7、业园。第九条机构在2023年9月(含)前入驻的,按30元/rtf/月的标准补贴24个月,按20元f月的标准补贴36个月。机构在2023年9月后入驻的,至2025年9月期间,按30元/nf/月的标准补贴,2025年10月至2028年9月,按20元/ltf/月的标准补贴。第十条机构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补贴发放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资质资质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租金缴纳发票、纳税证明等材料,区人力资源局审核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后,一次性发放当年度租金补贴。笫十一条入驻机构在协议未满期限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者缩减场地面积,提前2个月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当年退租部分
8、的租金补贴不予发放。第十二条入驻机构须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运营。机构应按时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接受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由人才港园区建设办公室对入驻机构各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警告、通报、终止补贴发放等措施:(一)入驻期间,占用场地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开展与人力资源服务无关业务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二)入驻期间,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三)入驻期间,严重影响人才港管理秩序,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的;(四)入驻期间,有不良信誉记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五)其他不适宜继续留在人才港的情形。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