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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公司轿车、货车、客车等的使用、保养、修理、事故处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车辆使用第二条每辆车由指定专门的驾驶员负责驾驶,非公司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第三条因公务需要用车,由行政部门统一调度,长途出车,应事先填写派车单;市内出车,须在出车记录表上详细登记。车辆返回后,驾驶员将派车单填写完整,并由用车人签字认可,作为报帐附件。第四条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前应对车辆作车况检查,如有故障或损坏等,应立即报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不出车时,驾驶员须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因失职造成损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第三章保养第六条司机必须时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第七条车
2、辆零件设备由该车驾驶员负责保管,须保证完好。第四章修理第八条凡公司车辆的修理或保养事宜,除紧急状况外,司机应事先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在行政部其他人的陪同下,送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或榜样。第九条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紧急送修的,应先报所在行政部门负责人核准。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公司车辆因公违反交通规则时,如为司机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因车辆本身原因或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罚款由公司负责。第十一条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即刻与所在单位行政部负责人联络,行政部负责人应派人前往现场协调处理。第十二条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当事司机应配合行政部负责处理。第十三条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车者,所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力。第六章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由财务部门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核定费用计划和备用金标准,行政部为每辆车建立费用档案和维修档案;经行政部审核之后,司机方可报帐。第十五条集团内车辆的调配使用,用车单位应向集团公司行政策划部申请,发生的费用由用车单位承担,其结算方式和程序按财务制度执行,司机要认真作好出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