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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的缴纳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该文件执行有效期5年。为规范税务执法,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纳期限进行统一调整。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值计征),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缴纳期限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一致。三、公告的施行的时间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