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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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进一步优化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配置,强化市级统筹监管职能和各区属地责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强区放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启动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7号)的修订工作,起草形成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修订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工作背景和修改必要性2016年11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

2、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明确了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事权调整内容。为了给调整事项提供法定依据支撑,市政府于2017年8月12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该决定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区审批职权思路的重新调整和机构改革等原因,市政府制定形成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7号,以下简称327号令)。327号令实施两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结合实际作出修改。一是落实国家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需要。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临时用地由

3、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为落实国家临时用地管理相关精神,我市已于2022年3月将临时用地审批权收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但前述举措与327号令的规定不一致,需要及时对327号令作出调整。二是厘清市、区行政权责的需要。2018年,国家、省、市为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启动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改革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水、海洋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机构改革至今,考虑到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应当将部分

4、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的行政职权调整至各区和派出机构行使。同时,为确保各项职权放得下、接得住、办得好,市里应当加强统筹、服务和监管。三是顺应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要。目前国家和地方正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缩短审批层级,降低制度性成本。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327号令,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管理更为便捷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交由区政府承担。以继续下沉管理重心,打造科学高效、规范透明、协同共治的新格局。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目前,国家和省层面已经不再区分国家、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故决定将“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修改为“单独选址建

5、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二此外,决定还明确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职权调整参照本决定执行,从规章层面解决合作区区级审批主体的问题,保障合作区的建设和发展。(二)进一步下放土地供应方案审批职权决定规定,市政府保留七种类型的土地供应方案审批职权:一是居住用地(不含通过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审批,二是作价出资用地审批,三是市投市建项目用地审批,四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审批,五是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流转方案审批,六是置换用地审批,七是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房用地审批。除此之外的土

6、地供应方案审批由区政府负责。一方面,市政府仍保留了通过土地整备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置换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房用地的土地供应方案审批职权。考虑到土地整备作为我市存量土地开发的重要手段,关系公共设施、重大民生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的落地实施,为提高审批效率,减少行政审批层级,决定拟将前述事项的审批职权下放至区政府,保障各类重大项目快速落地。市里则从前端土地整备规划进行项目管控。此外,决定将“棚户区改造”修改为“旧住宅区更新改造“,与我市相关政策的最新表述保持衔接。另一方面,实践中对“市投市建项目”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市投市建项目”土地供应方案的

7、审批不统一。因此,决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市投市建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全额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三)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职责一是按照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部署要求,深圳自2022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前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为精准表述,决定将“征缴地价款及利息、滞纳金”修改为“配合税务部门征缴地价款及利息、滞纳金”。二是为规范管理,决定明确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均包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三是将“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纳入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批后监管范

8、畴。(四)进一步调整临时用地审批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职责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临时用地审批权。为贯彻落实国家临时用地管理的最新精神,决定删除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表述,目前已将各区临时用地审批权及与临时用地相关的委托事项收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实施。此外,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广东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落实属地责任,决定拟将“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和线索认定”调整由区政府以及职能部门行使。(五)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行政执法职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21年10月30日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处以罚款。为进一步推动执法重心下沉,实现基层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提高监管效能。决定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实施。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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