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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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持续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为我区全面建设独具韵味的国际化现代化共同富裕典范城区提供坚强的经济保障,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组织体系,着力夯实经合社规范管理基础(一)坚持党建引领。以党建为统领、以规范为基础,选优配强经合社党组织,坚持在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行经合社工作职责。明确将党建引领等条款纳入经合社章程,以制度化的形式全面赋实经合社党组织核

2、心领导权和决策建议权。凡涉及经合社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必须先经本级党组织前置讨论研究,再由上级党组织审议批准,最后报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二)完善组织架构。作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合社应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确保职责明确、制度上墙。股东大会作为经合社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股东组成,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别承担经合社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三)规范机构设置。围绕“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

3、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基本职能,明晰经合社发展集体经济主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部门,厘清工作职责,确保经合社日常有序运营;优化经合社岗位设置,根据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和服务对象情况,合理控制内部科室职数。二、健全制度机制,扎实推进经合社稳健有序运作(一)落实三资”管理制度。加强经合社资金管理,落实集体资金竞争存放制度,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统一账户管理,统一收支渠道,统一审批程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平台,开展资产资源登记管理、经营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集体产权按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落实专人负责档案管

4、理,做好审计报告等材料整理备案。(二)健全利益分配机制。规范经合社收益分配行为,统一收益核算口径、严格收益分配比例、规范收益分配程序,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集体与股东利益共赢局面;坚持“有收益才有分配的原则,经合社净收益应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和发展再生产,防止超支或透支分配。(三)建立股权管理模式。做好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回头看”工作,深入推进股社分离改革;进一步明确经合社成员股东身份和相应股权,完善股权登记制度,编制股权清册,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经合社股权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股东的股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三、完善监督体系,稳步提升经合社发展管理水平(一)执行民主决策制

5、度。经合社应充分认识加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凡涉及股东和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未经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的重大事项决议无效。(二)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多样化信息公开渠道与监督平台,督促经合社利用居(村)务公开栏、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经合社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集体“三资”管理等群众关注的信息,做到全公开、真公开、常公开;充分发挥经合社监事会监督作用,有效规范财务公开程序和公开内容。(三)强化财务审计监督。坚持公开透明原

6、则,按规定选取质量高、口碑好的审计公司对全区经合社开展审计工作,精准分析数据、全面查找问题,抓实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审计发现问题逐个销号、逐一整改;以财务审计为抓手,摸清经合社集体资产家底和实际管理情况,加强对经合社经济活动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四、落实工作保障,全面确保经合社管理提质增效(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由区委区政府统筹全区力量,共同谋划推进经合社规范化建设、集体经济发展、村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区发改经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协作,持续探索经合社规范发展的对策和途径;各街道切实担负起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组织实施和保障工作。(

7、二)夯实人才队伍保障。加强经合社后备力量培养,积极将政治素质强、文化水平高、专业能力优的青年干部吸纳到经合社队伍;完善经合社工作人员选任、招聘机制,各街道负责对经合社班子成员开展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定期开展经合社领导班子成员专题培训,将党务知识、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内容纳入培训,持续提升经合社队伍综合管理能力。(三)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完善区政府对街道、街道对经合社两个层面的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切实发挥考核对经合社发展导向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应坚持抽查与巡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经合社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资产资源运营情况

8、,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督促纠正、限期整改。本意见自2022年*月*日起正式实施,杭州市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上政函(2019)78号)、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原江政办发(2016)19号)、江干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江政办发(201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江农办(2010)12号)、江干区村社财会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江发改经信(2020)97号)同时废止。附件:1.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会”工作制度2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科室管理办法3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管理办

9、法4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办法5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6 .关于规范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7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8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9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工作实施办法10 .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会队伍管理办法(试行)IL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薪酬考核办法(试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2022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会工作制度为理顺村级基层组织管理服务体系,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管理,保障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

10、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合社应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以下简称三会),严格落实“三会”工作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三会”工作职责如下: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为经合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股东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四)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股东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股东资格的有关事项;(五)听取、审查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六)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11、、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租赁方案;(七)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A)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十)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一)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事项;(十二)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十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经合社可以设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经股东大会授权行使职责。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可以行使上述除第十一条外的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二、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体股东和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如下:(一)召集、主持股东

12、(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三)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拟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等;(四)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五)制定本社财务管理、民主决策管理和其他基本管理制度;(六)拟定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七)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九)拟定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方案;(十)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方案;(十一)选举和更

13、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十二)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三)制定、参与制定经合社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负责管理、考核经合社所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十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财务审计与整改、统计等工作,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十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或经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股东和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任或监事会成员代表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主要职责如下:(-)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股东

14、(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S)监督董事会的职责履行,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四)按规定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每月审核、公布本社财务;(五)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七)其他应由监事会监督的事项。附件2关于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科室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内部科室管理,推动经合社科学运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充分认识规范内部科室设置管理重要性各街道、区直属单位、社区(村)及经合社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科学合理设置经合社内部科室的重

15、要性、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合理设置经合社内部科室,明晰经合社发展集体经济的主责,配备专人专职经合社运行,着力减控非经营性社会事务,营造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好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好社会稳定。二、厘清经合社工作职责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经合社,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合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一)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职能。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我区经合

16、社主要涉及10%村级留用地、现有耕地、建设用地的开发与利用、开发项目的基建管理。(二)资产经营与管理的职能。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种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我区各经合社主要涉及市场联合体管理、招商引资、物业管理、楼宇租赁管理。(三)生产发展与服务的职能。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我区各经合社主要涉及工程招投标、经合社运营管理楼宇的设备维保、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信访维稳、经合社的股东管理、党纪文宣、内勤外务等。(四)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我区各经合社主要涉及“三资”管理

17、、出纳会计、统计核算、审计、资产运营监管等。三、规范经合社内部科室管理经合社日常运行模式参考公司制企业,一般设置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部门名称、工作职责可参考设置如下:综合管理部。负责经合社日常运转工作。职能定位为对内做好经合社的综合保障服务,对外做好宣传服务。具体职责包括党纪文宣、印鉴保管、股东管理、内勤外务等。资产管理部。负责统筹加强经合社所属资产管理。职能定位为对已形成的经合社所属的各类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进行管理运营。具体职责包括招商引资、楼宇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租金收缴。工程管理部。负责统筹经合社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能

18、定位为对经合社归属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维护。具体职责包括工程招投标、基建管理、留用地开发管理、零星项目维护。安全管理部。负责经合社管理范围内的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维稳工作。职能定位为对经合社本部及归属经合社的楼宇场所,包括对外出租经营的场所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包括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网格化建设、特殊人群管理、信访调解。财务管理部。负责经合社财务工作。职能定位为对经合社及下属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合法、合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三资管理、出纳会计、统计核算、对下属企业审计、接受上级审计、有价单证管理、资产运营监督管理。各经合社可根据经济规模、股东人数等实际情况设置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增设若干部门。四、开

19、展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指导区发改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加大对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街道要明确各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的计划步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服务。各经合社要认真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情况,梳理本社目前的组织架构、职能划分、人员配置,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科室,设置结果报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街道汇总后报区发改经信局。五、加强对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加强经合社内部科室设置管理是“股社分离”试点改革工作的进一步延伸拓展。经合社要以规范内部科室设置为契机,以经合社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导向,强化发展集体经济的主责意识,加强集体“三资”管理,执行落

20、实好各项经济管理制度。要将规范内部科室设置、强化经合社职责运行纳入街道、经合社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深入研究经合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社会稳定。附件3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下简称集体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第三条集体资金是指经合社所拥有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其他资金。第四条

21、集体资金属于经合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经合社代表其成员行使资金管理职责,向全体成员负责,受全体成员监督。第五条集体资金管理应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可以依法委托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经合社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责任不变,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第六条区发改经信局主管全区经合社集体资金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办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集体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各街道负责辖区内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七条经合社财务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年终或项目完成

22、后,编制年终或项目决算。第八条财务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专项收入等内容;财务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经营支出、日常行政管理支出、专项支出等内容。第九条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须提交经合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报街道。第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确需追加、调整、增加预算的,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先经经合社班子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再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并将决议情况报街道。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一条经合社与居(村)委会实行账户分设、收支分离、分别记账、单独核算。集体资金须全额纳入经合社账户核算。第十二条每个经合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

23、账户和一个土地补偿费专户,用于日常经济往来和专项资金进出。第十三条经合社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农(2021)121号)的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经合社非财务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支票由经合社助理会计保管。支票预留财务印鉴实行支票专用鉴章管理,经合社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鉴章由经合社管理,支票专用鉴章由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第十五条经合社应当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等、账实相等。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经合社的各项收

24、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银行利息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指定账户予以核算。第十七条经合社各项收入一般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如确需用现金交易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账户。第十八条经合社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第十九条经合社应切实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制订应收款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按季开展应收款项与经营合同核对清理。对各种拖欠款应编制应收款催缴计划书,责任到人,确保足额清缴。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收回的欠款,应及时订立还款合同,明确期限和利息计付事宜,并报董事会

25、决议通过。对因故需减免或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由经合社邀请街道商议,形成书面意见,并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减免或核销。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经合社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治安联防、绿化环卫、保洁保序、公益设施建设、文教卫、民生保障等费用不应在经合社开支范围。第二十一条经合社现金开支应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工程款与费用开支IooO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二条经合社支出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和“联审联签”制度。日常支出5万元以下(含)的小额支出款项,由单位负责

26、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款项,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工程项目资金、土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支出,由街道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并经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支付。重大支出事项,事前应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审批人自身经手的票据,应指定一名主要干部审批。第二十三条经合社实行备用金制度,不得坐收坐支现金;推行村社公务卡制度。第二十四条经合社要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按照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要求,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违反规定超标准或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由街道统一明确经合社各类津补贴内容及标准。严禁行政性公

27、务招待,严格控制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费,确需招待的,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含酒水),具体由街道参照国企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办法(杭国资考【2018】73号),明确招待费标准、开支程序及按照上一年度可分配收入限定开支额度。不得超标准列支办公会务费、培训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等,具体标准由街道制定。不得以会费、赞助费、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不得在下属企业列支、转嫁经合社的各项费用。第二十五条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严禁利用集体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二十六条加强经合社债务的控制与化解,严防不切实际地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交费用。确需举债的,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街

28、道全程参与监督指导。第二十七条经合社应在实现收益的前提下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负债较多、资金运转困难的,原则上不进行分配,所得收入应首先偿还债务。第二十八条集体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收支单独核算、专项审计。经合社可适当分配土地补偿费用于成员的生活补助,但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扣除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土地承包权益补偿两项后余额的40%。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规范管理,支付款项时必须附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审价书。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不得擅自提前或超比例支付,工程发

29、票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第六章投资理财第三十条经合社存量资金应按照公开、竞争、效益、安全的原则实行竞争性存放,以定期存款为主要方式。第三十一条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一般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可以由各经合社自行实施或街道统一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应以资金收益率为标的,根据资金存放期限报价,并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投标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和经济发展贡献度等内容。第三十三条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应将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规模、期限、方式、最低利率等)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街道监督指导下实施。第三十

30、四条中标银行一般不超过两家。参与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拟存放银行数量的3倍,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第三十五条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协议周期内,定期存款期限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到期后,经合社应按照约定及时将存款本金、利息足额划回。第三十六条经合社出资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提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投资项目实行单独核算,项目资金使用须由经合社负责人联合审批。第七章票据管理第三十七条经合社各项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凭证入账。第三十八条经合社财务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杭州市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符合财税

31、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街道统一格式的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社会捐赠款、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项。第四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补助金及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政策性兑现资金等支付业务。第四十一条原始凭证应符合“三章六有”要求,并同时具备税务监制章(财政部门监制章)、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有交款单位、时间、内容、数量金额、经手人

32、、证明人等记载事项。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经合社助理会计向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领,并建立领、用、存制度,定期核销。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第四十四条经合社助理会计、监事会及街道集中办公领导小组、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须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监事会审核盖章的收支凭证应予以退回。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五条凡涉及集体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均应按规定提经股东(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形成后不得随意更改。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

33、义决定的重大事项决议无效。第四十六条经合社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定期公开制度。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收支实施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大经济事项或十分之一以上成员、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随时公开。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对集体资金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每月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对集体资金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等提出整改意见。每年应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第四十八条加强对集体资金的审计监督,对经合社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实施一年一审。对土地补偿费、集体重大项目资金等进行重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第四十九条完善区、街道、经合社

34、三级财务监管网络,实现财务数据实时传递、查询与监控。加强财务数据分析和运用,提高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时效性、联动性。第五十条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和经合社助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各街道应保障代理会计、助理会计人员队伍稳定,加强岗位管理和业务培训力度。第五十一条各街道应落实至少1名中层干部担任专职农经管理人员,并按每2-4个经合社1名代理会计的标准配备代理会计,切实保障并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建立与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工作年限、工作量等相挂钩的薪酬考评体系。各经合社要保障财会人员享有稳定的待遇和补助。第五十二条各级组织、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代理会计和助理会计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

35、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第五十三条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各项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数字化会计档案要定期备份,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至两个不同地点。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区级部门、街道、经合社等单位或个人有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问题的,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第五十五条各街道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办法未能明确的相关管理标准,并切实加强对辖区经合社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街道对经合

36、社班子薪酬考核内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在街道目标考核奖励和经合社内部考核奖励中扣除相应考核分数。附件4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撤村建居社区、行政村)(以下简称村社)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村社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民主管理原则。凡涉及村社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决定集体资产的租赁

37、、合作、转让等经营行为。(二)审计监督原则。村社决定集体资产租赁、合作、转让等重大经营事项,街道全程参与监督指导。街道应定期对村社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事务公开原则。村社必须将集体资产租赁、合作、转让等内容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接受全体股东监督。二、登记管理凡属村社集体的资产,包括依法拥有、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供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均应进行登记管理。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由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数字化和账本式管理方式。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如实更新集体资产增减变动信息。集体资产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规格型号、

38、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已提折旧额和净值。经营性集体资产还应登记经营者、经营期限、租赁金额等内容。新建已竣工的集体资产项目,应及时交付使用和办理权证,确保集体资产合法性。各类权证由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集中保管。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确保集体资产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在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资产增减、报损、赠受等变动情况的,由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如属重大集体资产变动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经营管理村社租赁、合作、转让、处置集体资产应采用公开拍卖、公开招投标、公开招租的方式,可统一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9、开展交易。村社在合作、转让、处置集体资产时,应当提前开展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村社在“尚小易小额便利店”择优选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应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村社在决定集体资产经营事项时,应当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集体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经营条件、价格以及是否采用招、拍、挂等方式。村社在确定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后,应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可以在原集体资产经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发布。集体资产交易应严格按照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开展。待中标人确定后,村社应将中标结果在社(居、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四、合同管理任何集体资产经营行为都必须签订规范

40、的经营合同。签订集体资产经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坚持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股东的利益。合同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超过10年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村社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分执合同,并报街道区域发展办或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经营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涉及合同签订年限、合同金额、标的物面积等重大合同内容变更的,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资产经营合同应按编号装订成册,由村社档案室负责管理。五、财务管理村社集体资产管

41、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盘点,对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注明原因,并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集体资产经营实行先缴经营费用、后经营使用的方式。对年缴纳款项较大的,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一般每年不超过4期,以确保经营收入按时足额到位。集体资产经营收入必须及时、全额收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隐瞒和私分。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收缴经营收入或需减免经营收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收缴集体资产经营收入时,必须由村社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统一收款凭证,并按要求填写完整的经营起止日期。对集体资产经营收入实行年度预(决)

42、算管理制度,并按照财务公开制度规定逐月逐笔公布,自觉接受全体股东监督。所有经营性集体资产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按期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六、工作要求(一)建立健全制度。相关街道和村社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程理事、按制度办事,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经合社应参照本规定加强下属企业管理,涉及到未明确规定的,由经合社董事会讨论后报街道审议后执行。(二)定期组织检查。区发改经信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应定期对村社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指导力度,并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街道对经合社班子薪酬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在街

43、道目标考核奖励和经合社内部考核奖励中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三)加强指导督促。区发改经信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应加强对村社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对违反本意见的,及时督促整改;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附件5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秩序,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上市办(2003)7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以及上城区产权交易规则(上政办函【2022】56号),结合我区实际

44、,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撤村建居社区、行政村)(以下简称村社)从事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是指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流出主体(以下简称出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设立的专门交易机构发布集体产权流转信息,公开挂牌流转村社集体产权的交易行为。交易内容包括:(一)村社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村社集体房屋租赁;(三)村社集体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产权转让与买卖;(四)其他应依法交易的村社集体的相关资产资源衍生权(包括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五)纳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村社集体产权。本办法所指的村社集体产权是指纳入区年度公

45、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村社集体产权。未纳入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参照区级产权交易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产权交易活动。第五条本区所辖的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均应当在设立的专门平台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双方应当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村社集体产权进平台交易事项均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定。如涉及以下产权交易行为的,应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作出决定:1 .集体所

46、有的房屋、设备等所有权转让;2,较大面积、规模或价值集体物权的使用权出租、转让;3.村社集体的相关资产资源衍生权转让。第七条村社是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实施主体,负责收集整理村社集体产权交易信息、上报有关交易材料、建立交易档案、协调股东关系等工作。第八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对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全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二)指导、综合协调区有关部门、街道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三)指导区级及以下交易平台完成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以下

47、简称区发改经信局)是全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牵头拟订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街道、股份经合社规范开展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工作;(三)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村社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重点做好本辖区内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和项目审核。区纪委、监委、住建、财政、审计、市场监管、规资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区村社集体产权交易的区级平台,承担产权交易平台服务职能。第二章交易方式和程序第九条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网

48、上竞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涉及专业市场、大型酒店等特殊集体资产到期招租续租的,应进行协商、评估、征求意见、街道审核、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等程序,具体操作细则将另行规定。第十条村社集体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标的评估。(二)申请核准。(S)信息公告。(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组织交易。(六)成交公示。(七)交易确认。(A)合同签订及备案。(九)资料归档。第十一条出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产权交易申请材料;(二)标的物权属证明;(S)评估报告;(四)董事会决议(如涉及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重大产权交易行为,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五)其他相关材料。出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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