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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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要求,实现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切实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扩围工作力度(-)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在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赡抚养义务人赡抚养能力

2、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人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二)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是完善家庭收入认定项目。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

3、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二是严格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政策。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扣减比例由当地结合实际确定。三是综合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适当扣除,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保障金。(三)完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

4、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对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具体车辆价值认定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对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两套且超过政策规定住房面积的房产,但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对困难群众提供的、能够有效证明来源于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部分形成的银行存款,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定期限内可不纳入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四)完善重残“单人

5、保”政策。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规定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其中,对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直接予以豁免。经认定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单人保”

6、的范围放宽至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五)完善低保渐退缓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就业创业等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一定期限内保留低保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渐退缓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可以视情延长缓退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六)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7、。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从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提高到2倍,鼓励各地研究制定适度区别于低保家庭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二、持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加强政策衔接。加强与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对受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当地3-6个月的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和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加强与就业等政策衔接,重点关注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人员等

8、群体,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或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衔接,对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二扰化救助条件。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财产条件,制定区别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条件,将临时救助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补充

9、性和过渡性作用,对困难群众申请其他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困难的,可先行给予急难救助,切实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及性。(三)扩展救助方式。在受公共突发事件影响情形下,可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适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或者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防灾减灾等保障物资,以及购买服务提供特定救助帮扶。所需资金可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加社会救助质效(-)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户籍迁入地、迁出地的救助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救助待遇,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

10、入低保、特困等救助范围。加强低收入人口之间的工作衔接,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而退出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办理退保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对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及时给予救助。(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提高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的时效性;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

11、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将困难人群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困难人群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申请认定低收入人口未获通过对象;一段时间内动态管理退出对象;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和风险隐患但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等。重点监测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其他生活困难或是否可能符合救助条件。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将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时共享给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救助政策落实的信息闭环。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工伤

12、、交通事故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困难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四、优化办理流程,提升规范化水平(-网范办理时限。各地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二)严格公示公布制度。严格落实低保初审公示和确认后的信息公布。公示、公布的地点主要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网上公示等,扩大监督范围。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办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域的(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江苏省户籍),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

14、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四)探索信用承诺。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申办材料中难以获取或难以求证的事项,由民政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五

15、、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政策,细化相关认定标准,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救助档案的分类管理。(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要统筹中央、省级

16、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强化预算安排,严格资金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要根据保障人数、核查成本等因素,足额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基层工作有序开展。(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定期审计、调研督导、聘请第三方、数字化监督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聚焦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建立举一反三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工作阳光透明、管理规范。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

17、干部担当作为。(四)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基层工作人员,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或个人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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