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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支持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是调整能源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迫切需要,是完成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建设清洁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供热利用,现就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支持,制定意见如下:一、总则L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能供暖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新能源(2020)825号)要求,将地热能供暖设施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享受城镇基础设施支持政策。2 .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
2、办法要求,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供热行业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供热行业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水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供热行业供热与用热监督管理工作。二、支持范围3 .本意见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主要指为居民住宅提供地热、空气源等供暖服务的
3、项目。4 .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供热作为补充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建设、运营和服务。三、享受标准5 .对符合支持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5元/平方米。对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不予支持。四、资金拨付6 .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对项目按相关供热标准进行验收审核,并提交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资金拨付,资金来源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 .财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提交的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拨付80%资金,在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二个供热季后拨付剩余资金。五、规范管理8 .各级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供热行业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9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到位,监督资金使用。六、附则10 .本意见涉及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执行,由市级和各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各县(市)、上街区参照本意见执行。IL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三年后,根据项目成本核算情况,另行研究制定地热、空气源、中水等供热政策支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