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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的通知全市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采购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珠海市财政局2022年11月21日附件:珠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序号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主要依据备注适用主体:评审专家1入库环节禁止行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财政部关于印发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2、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2评审前禁止行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3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接受供应商超出投标(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更正);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
3、因素协商评分;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序号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主要依据备注财政部关于印发V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4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
4、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支付超出标准的专家劳务报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5其他禁止行为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印发V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备注:L本负面清单未尽事项,仍应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2.负面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