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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局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告诫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文明机关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服务中尚未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处分的差错和过失,实行告诫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告诫一次:1、工作简单粗暴,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被投诉,经查证属实者;2、办文、办事出差错,造成失误者;3、迟到(早退)3次、旷工1天以上者;4、机关学习和公益活动无故缺席2次以上者;5、违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6、其它有损于机关的行为形象者。二、告诫制度由局纪委和政工科负责实施。三、全年受到告诫二次以上的科室和个人,年终考评不得评先、评优。